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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別人的孩子,認領自己的孩子
2008/12/09 23:46:02瀏覽1177|回應0|推薦2

民法第1065條認領,第1072條收養

市場裡的共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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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在兩個孫子相繼出生後,高興之餘總有些疑惑,感覺兩個孫子與兒子相貌、個性有一股莫名的差異,公公近期偷偷將兒子與兩個孫子的DNA送請醫院實施比對後,才發現養育多年的孫子非親生,公婆心有不甘,逼問媳婦,並搜出秘密帳冊後,決定提出告訴,這才揭開市場裡很多男人的共同秘密。

經警方就帳冊內男子調查,並一一比對DNA,查出兩個小孩的親生父親皆是有婦之夫。老大的親生父親,生了很多女兒,卻生不出兒子,馬上表明願意收養,並高價賠償對方養育多年的損失,遭背叛的妻子雖不認同,卻在現實壓力下,勉為其難接納;老二則因親生父親惹禍是在婚前,取得妻子諒解後,也願意賠償,並收養小孩。

本則新聞由聯合新聞網提供 2008/12/09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文中的父親既比對DNA,查出各係兩個小孩的親生父親,建立親子關係的程序即係認領而非收養。

又王永慶跟他所有的子女皆應係由認領而建立親子關係。

子女出生,因分娩的事實與母親發生親子關係,母親的配偶即是父親,如果母親並無配偶,則出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得經認領與父親建立親子關係。認領的前提為必須具有血緣關係。

 

 

 

( 在地生活雲嘉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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