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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30-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008/11/16 18:11:23瀏覽4980|回應1|推薦0

婚姻故事》姊妹波折的婚姻

 

【聯合報╱叵叵(新竹市)】 2008.11.16 02:23 am

 

 

大姊有三個兒子,原本生活單純的姊夫,近年染上了喝酒的惡習,每次喝了酒,便對大姊動手動腳。平時,大姊夫對大姊很疼愛,加上三個孩子的親情牽絆,使大姊一次又一次地原諒大姊夫的家暴行為。

 

不過有一次,大姊夫把大姊打成重傷,大姊終於無法忍受,堅決要離婚。可是她自結婚後就未曾工作,又沒一技之長,年紀也不小了,老公更不可能給她錢,離了婚後她什麼都沒有,要如何生活?大家都希望她可以再次原諒老公,而且告訴她,只要在老公喝酒時不激怒他,便可以免受皮肉之苦,也不必和孩子分離。但大姊認為,做人若做到沒有尊嚴,時刻在害怕挨打,那人生完全沒有意義,所以她鐵了心離了婚。

……………………………………………

 

 

民法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簡單的說,離婚時,夫妻兩人只要是結婚之後賺得的錢如果還在,就要分一半給對方。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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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碩法律事務所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012/01/05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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