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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8 21:42:56瀏覽3419|回應0|推薦2 | |
※ 1、那些人是我們的親屬? 親屬有三種:配偶、血親、姻親 如果依照聖經創世紀中的記載,全人類都有親屬關係─並且是血親關係。中國人說一表三千里,其實一堂也可以堂到三千里,還有姪、甥、姑、姨……,這些都是血親,再加上他們的配偶以及結婚後配偶的堂、表、姪、甥、姑、姨……全都是親屬。親屬太多,關係太遠的話很可能就沒什麼意義了,大概日常互動上遠不如鄰居、朋友、同事,因此在討論親屬關係時─親等─用以判斷親疏遠近,就變得非常重要。例如繼承人的資格,民法1138條規定了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1139條立即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2009.02.04 違公職利益迴避》馬大姊藥廠挨罰1億4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馬英九總統在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台北市立醫院卻與他大姊馬以南任職副總經理的中化製藥公司採購藥品;法務部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中化及其子公司裕民共裁罰一億四千多萬元。 馬以南擔任中國化學製藥公司副總經理時與台北市立醫院間的採購案,曾在去年總統大選期間遭綠營強烈質疑,指控她同時擔任神績生物科技董事長、中化裕民健康董事、生展生技董事等,抨擊馬以南是「台北市生技製藥業的大門神」。 台北市立醫院雖強調長年都向中化製藥公司及裕民公司採購藥品,並非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才採購,而且採購金額與陳水扁擔任台北市長任內相近,採購過程透明,沒有不法。 中化公司也澄清,台北市立醫院的藥品採購業務並非台北市長職掌,跟市長馬英九無關。法務部調查期間,馬以南還打電話到法務部提出質疑,但法務部仍堅持裁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關係人包括配偶及二親等內親人,兄弟姊妹屬於二親等內親人。法務部認為,在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馬姊馬以南任職的公司,不得和台北市政府有任何交易。 違反上述規定者,可裁處交易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馬英九與馬以南在屬於兩親等內家屬,依法馬以南擔任經理人、董監事職務的公司,都不可以跟台北市政府的所屬機構有任何交易。法務部統計,台北市立醫院在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任內,分別向馬以南任職的中國化學製藥公司採購九千多萬元的藥品、中化裕民採購五千多萬元,法務部因而裁罰兩家公司共一億四千多萬元。 【2009/02/04 聯合報】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二項 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 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民法第14條第一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法第1073─1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一項第二款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
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一項第一款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一項第二款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保險法第146-7條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 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 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 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 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私立學校法第條16條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 三分之一。
私立學校法第條44條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違反規定之 人員,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學校立即解職。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五條第一項 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 偶或子女之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病或奔喪: 一、因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 二、年逾六十歲,患重病或受重傷。 三、死亡未滿六個月。
超過八親等的親屬大概只有清明節一同祭祖聚餐, 其他法律上、生活上都沒什麼特殊影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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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