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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6 17:07:46瀏覽714|回應0|推薦2 | |
甜蜜的情人節過完了,你想結婚嗎? 尹蓉先 老實說,結婚這件事說簡單也簡單,說難也難。說簡單,君不見每天都有人在結婚,還請客。說難嘛!民法980-997條都在講結婚的要件,必須要符合這些要件,才能成立一樁有效的婚姻。 條文之外,首先當事人要能瞭解結婚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以及結婚之後發生的權利義務,所以禁治產人不能結婚,還有結婚必須是當事人雙方合意,不可以由他人代理,像婉君表妹,老大結婚,老二拜堂,老三同房,純屬小說情節。 進入條文規定,有必須具備的積極要件,也有不可存在的消極要件。 一、年齡,女生要滿十六歲,男生要滿十八歲。小孩子不懂事,結什麼婚!(§980) 二、成年,雙方都要滿二十歲,不過只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了,尚未成年也可以。(§981) 三、結婚一定要辦理登記。(§982) 以上三項是須要具備的。 以下幾項是不可以存在的。 一、不可以是近親。(§983) 為了優生及倫常,近親不可結婚,所以做女兒的,不能跟爸爸結婚,做兒子的當然也不能跟媽媽結婚,開什麼玩笑!就算是收養的父母子女關係也不行,終止收養關係後不再是養父母、養子女了,還是不行。 媳婦不能跟公公結婚,女婿也不能跟岳母結婚,太噁心了!離婚之後,姻親關係消滅了,仍然不行。 六親等內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不行,生出笨小孩的機會太高了,如果是收養的,只禁到二親等,所以收養的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是可以結婚的。 姐夫跟小姨子,嫂嫂跟小叔都是單身時可以,外甥女跟姨父不行,這是因為輩份的關係。 二、不可以仍是監護人跟受監護人的關係。但受監護人父母同意就可以了;這是希望結婚的雙方能有平等的地位,怕一方的意思被他方左右。(我覺得立法的人想太多了。)(§984) 三、不可以重婚,民國七十四年這個條文修正以前,如果一個人重婚,他的原配不爽,要到法院去請求撤銷,當時強悍的元配比較少,所以很多人坐享齊人之福,合法擁有兩個、三個老婆,七十四年以後沒這等好事了、一夫一妻好好過,重婚的話,後婚自動無效,前婚配偶可請求判決離婚,兩個都沒了!(§985) 三、太監不能結婚。(§995) 四、瘋子不能結婚。(§996) 五、配偶不能是騙來的,也不能是嚇來的。(那我看大家都別想結婚了,誰的老婆不是騙來的?)(§997) 在結婚的各項要件中,必須辦裡結婚登記、非重婚、非近親結婚這三項是非常嚴重的,不符要件的結果是婚姻無效,其它的情況稍好,是婚姻可得撤銷,拜託拜託撤銷權人別去撤銷,婚姻就保住了,另外儘量拖過除斥期間也是個辦法,要珍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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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