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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尊重別人不離婚的權利
2009/03/22 20:07:52瀏覽838|回應1|推薦1

請尊重別人不離婚的權利

 

尹蓉先

 

三月十八日在聯合報家庭版看到一篇很誇張的愛情故事,作者是一位女士,婚前男友突然半夜來電,聊天聊到天亮,男友想見她,她立刻從台中殺到淡水,之後他們「月光下漫步」,卻是他騎機車,她跑到喘「在淡水山頭跑了一整夜」;之後此二人竟然結婚生子。我看了這個故事,忍不住心想:世上真有這樣的女人。女人的臉都給妳丟光了!我到討論區去瀏覽,果然是一片罵聲連連,有一位網友說得好:「為什麼醬對女朋友的男人,還有人要嫁啊?@@想不通,看完文章快吐血。」──但是但是,我和所有的讀者再怎麼憤慨不爽,也沒有權利強迫作者:「這男人不好,妳快快離婚!」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天召集婦女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舉行公聽會。由台北市女權會、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發起的「分居制度修法聯盟」也公布剛出爐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主張在民法增訂「分居制度」,規定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得提起離婚之訴。

這個草案條文係由女權團體主張、提出,乍看之下,是保障女性離婚的權利與自由,讓想離婚的女性取得一條離婚捷徑,但事實上臺灣社會早已具備了離婚的高鐵、高速公路與北高航線,並且使用率超高,實在不須再行添加。

依照我國現行親屬法的規定,離婚有兩願離婚及判決離婚兩種方式。兩願離婚,亦即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時,只有三項要件:

一、書面,也就是一般所說的離婚協議書。

二、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三、 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簡直簡單到喝杯涼水一般。

另外一種是判決離婚,通常是在夫妻雙方中有一方主張要離婚,而他方反對時,主張離婚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提請判決離婚的事由包括配偶重婚、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遺棄、意圖殺害、有不治之惡疾者、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被處三年以上徒刑等,洋洋灑灑,計有十項之多,如果不具備這些事由,只要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亦得請求離婚,離婚條件其實已經寬鬆到想離婚就可以離婚;正因如此,台灣近年的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一,在全世界的排名亦不惶多讓,結婚對數與離婚對數的比例(相對離婚率),亦不斷拉近,今天若有2.21對夫妻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就有一對夫妻去辦理離婚登記。

但是對不想離婚的人呢?

有些男人結婚多年,只因接到了一份「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就可拋家棄子遠走異國,又或者在中國大陸跟二奶同居,雙宿雙飛,享盡豔福,三年之後,回來強迫原配回復小姐身分,面對法律,原配竟也不能不從,配合演出之餘,製造一堆單親家庭、社會問題。

這個修正草案條文如果是由「男人幫」提出還有點道理,多年來卻總是婦女團體提出,教導婦女同胞:「妳的婚姻是個爛蘋果,趁早丟了吧!」人家的婚姻是不是爛蘋果,人家自有判斷,退一步說,就算人家的婚姻真是個爛蘋果,要不要丟也是人家的事,法律實在沒有必要落井下石,幫著這些負心男欺負大老婆,這些原配常常是謹守傳統、認真執著、重視家庭觀念的人,婚姻是她們的最後防線,是她們的丈夫帶她們進去的,婦女團體就饒過她們吧。

 

( 創作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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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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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sonsheldonrtpog
等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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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8/31 15:22
男人的好,只有他的那个女人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