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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4 01:19:35瀏覽4371|回應0|推薦3 | |
預立遺囑 制裁不孝子女
【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父業未必子承,桃園地院指出,父母可以透過預立遺囑,制裁不孝的子女,讓兒女知道父母遺產「並不是非給你們不可」。 實務上父母拒讓不孝子女分遺產案例中,有人把遺產指定給孝順的侄子或照顧自己晚年生活的看護人員,也有人指定捐給慈善團體,就是不給不孝兒女。 桃園地院家事庭法官鄭新後指出,我國重視孝道,民法中對忘恩負義的子女也有制裁規定,如子女對父母有虐待(精神上或身體上都算)、侮辱、不扶養、詐欺等情事,父母可不讓子女分得遺產或撤銷贈與。 鄭新後指出,預立遺囑是長輩在過世前先安排財產事,可不讓兒孫知道,先暗中觀察兒孫表現,再決定可繼承遺產的兒孫,中途可更改;但也有人透露預立遺囑內容,意在警告兒孫「遺產不是非給你們不可,不盡孝,就沒份」。 【2009-03-01/聯合報/A9版/社會】 民法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第五款的規定是表示失權,如果父母認定子女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可以主張該子女不得繼承財產,但並不一定要記載於遺囑。 這樣子女就拿不到財產。(是否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應該要依客觀的社會觀念衡量,並不是被繼承人說了算!) 民法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所謂特留分是特別保留給繼承人的部分遺產,數量較應繼分少,然係連遺囑也不能侵害的部分。 如果有人把遺產指定給孝順的侄子或照顧自己晚年生活的看護人員,也有人指定捐給慈善團體,就是不給不孝兒女。 不孝兒女對特留分仍然可以享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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