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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寶珠是王永慶的配偶嗎?
2009/09/08 22:38:18瀏覽2079|回應0|推薦2

從經營之神身上學一點兒法律

 

 

銘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尹蓉先

 

王永慶究竟有幾房妻室?外人不得而知;一般的瞭解大概是三房,也就是原配郭月蘭,二房廖嬌,及三房李寶珠。王永慶過世之後,財產的分配當然受到眾所矚目,畢竟是涉及幾百億的龐大財產。除了公益之外,這些財產的歸屬究竟是怎樣呢?

依照我國現行民法1030-1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假設王永慶有600億的財產,那麼原配郭月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先分二分之一-300億,這部份不是遺產,而是夫妻法定財產制中所稱的剩餘財產。剩下的300億才叫遺產,由繼承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來分,王永慶共有九名子女計得270億,而郭月蘭基於配偶的身分,還可以與九名子女平均再分一份30億,所以總共可以拿330億,假設王文洋是郭月蘭合法的養子,那麼待郭百年之後,這330億就可由王文洋基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來繼承,加上他自己從父親那裡繼承的30億,他就可以拿到360億。

至於二房廖嬌與三房李寶珠原則上是沒有繼承權的,只能依照民法1149條遺產酌給請求權的規定,請求酌給遺產若干,這個數目比起郭月蘭所能取得的數目,相較之下是天差地別,但如果二房廖嬌和三房李寶珠能夠爭取到配偶的身分,那麼無論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繼承權,都可以分一杯羹,郭月蘭的330億就變成三人平分,一人110億。

廖嬌與李寶珠究竟有沒有配偶的身分呢?七十四年民法修正以前關於重婚的規定是985「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但992條前段又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也就是說重婚並非當然無效,一定要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後才會歸於無效。一直到七十四年民法修正之後,985條才改成「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原來可以走後門的992條則完全刪除。王永慶娶妻納妾都是在民國七十四年以前,我們推想他的原配郭月蘭因為未能生育,也因為王永慶在家中的霸氣,她顯然不太可能去向法院請求撤銷後婚,那麼二房廖嬌、三房李寶珠的配偶身分是有可能的。

接下來,要看二房廖嬌、三房李寶珠當初與王永慶結婚是否符合當時結婚的形式要件-982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如果廖、李二人能夠舉證,有公開儀式,二人以上證婚,甚至還有結婚證書,那麼就大有可為,很可以主張自己具有配偶的身分,進而取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繼承權,如果當初沒有任何儀式,只是默默同居,那就談不上婚姻關係、配偶身分了。

民法982條在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也就是現行法的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戶政機關斷不可能為妾辦理結婚登記,所以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以後,除了原配之外,別說配偶,連妾的身分也不會有,妾已經走入歷史,頂多只是同居人、外遇、情人、被包養而已;不過呢!刑法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這個條文還活著!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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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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