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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0 14:04:52瀏覽2178|回應1|推薦0 | |
※ 2、為什麼我媽媽是我的媽媽,我爸爸是我的爸爸? 媽媽─因為有分娩的事實 爸爸─因為是媽媽的配偶
事情的真相 JoJo 林 裝甲車李幸育 曹立民 曹立民案例開拓女性空間 何春蕤 追捕要犯林春生時殉職的警員曹立民獲得社會大眾一致的肯定支持,面對其沈姓未婚妻腹中胎兒的歸屬問題時,法務部也顯示出無比的善意和寬容。即使沈女與曹男之間只是法律上沒有效力的訂婚關係,報載法務部官員仍然努力的翻出民國二十一年的解釋案例,不但認定胎兒為具備婚生子女資格的「遺腹子」,同時也同意胎兒出生後自動視為「婚生子女」,不必另行辦理需要透過認領訴訟才能完成的認領手續。 法務部此舉具體的放寬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間的截然分隔。
林爰君曾對媒體“控訴”王文洋始亂終棄,並稱懷有王的孩子,被王要求墮胎。王文洋備受困擾,向法院控告林爰君。 台北地方法院于1999年8月31日宣判林爰君偽造文書、恐嚇取財、妨害名譽罪成立,分別判決,合併應執行20個月有期徒刑,不服可上訴。判決書中指林爰君于1996年間以JoJo林為名認識王文洋,冒稱自己是香港“J&J集團”執行總經理、中天企管顧問、華中投資公司負責人。雙方在1998年5月簽署投資協議書。 簽約數日後,林爰君即多次以電話宣稱懷有王文洋的骨肉,而且是龍鳳胎,她依王的要求墮胎,男孩已死,女孩則存活,取名“BoBo”。林爰君多次向王恐嚇取財,先後共計詐騙新台幣320萬元。 (編自《海外星雲》/作者:彭瑜) 老師說: 事情發生時林爰君與丈夫間因未辦妥離婚登記,所以仍具配偶關係;因此即使她真的懷有了王文洋的孩子,生下來,法律上仍然是她丈夫的孩子,父子關係存於丈夫、孩子之間。 再四個月,孩子就會來到這個世界。 屆時孩子是姓曹還是姓沈? * * * 民法上規定,所謂婚生子女,指的是在父母親的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的子女。 而受胎,從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到第三百零二日止,總計有一百二十二天,叫做受胎期間。 換句話說,只要在子女可能的受胎期間內,父母親有任何一天的婚姻關係,生出來的孩子,他的父親就是孩子母親的當時配偶。 從另一方面來說,這種所謂婚生子女的規定,其實是在制度化認定孩子的父親應該是誰。 因為,即使是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的關係,在法律上也視為婚生子女,不需要再做其他制度化的辨識–沒有爭執的問題。 不過,如果非婚生子女,那麼與其生父的關係,就必須要透過一些方式,才有辨認的可能: 一、準正:也就是生了非婚生子女後,孩子的生父與其生母結婚時,就視為其父母的婚生子女。 二、認領:非婚生子女,經過生父的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三、撫育:奶粉錢、褓姆費是生父所支付的,也就是撫育非婚生子女的實際事實,就是另一種事實行為的認領,孩子於焉成為其生父的婚生子女。 * * * 但是曹立民已經過世,他如何行使以上的三種行為,讓他的孩子認祖歸宗? * * * 為了解決遺腹子受生父認領的問題,司法院在民國廿一年作出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屬,所生的遺腹子,其受胎在家屬與家庭關係存續中,而其生母與生父有同居的事實,應認為與經生父撫育者相同,自該遺腹子出生之時起,視為婚生子女,不須要再由生父辦理認領手續。 也就是,把生父對其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這個事實,從出生後開始擴大解釋為從受胎開始;不過前提要生父生母是「家」人,而且有「同居」的事實。 * * * 因此,曹立民的孩子認祖歸宗的問題解決了。 只是,在人生的道路上,恐怕還會有很多的苦難,有待這一對母子一一克服。 曹立民遺腹子血源訴訟開庭 播出日期: 1998/4/21 老師說: 此事純屬特例。 東森新聞2005-09-11 上尉連長孫吉祥不幸遭戰車輾斃,他的未婚妻李幸育懇求衛生署能夠成全她替孫吉祥取精生子留後。 老師說: 即使李幸育幸運經由人工授精孕育了孫吉祥的後代,這個孩子也無法跟孫吉祥發生父子關係,因為孫吉祥並非幸育幸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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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