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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5 01:51:34瀏覽1545|回應0|推薦1 | |
結婚一定要登記嗎? 尹蓉先 YES! 我國現行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所以從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新法施行日開始,結婚一定要準備好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的結婚證書,到戶政機關去辦理結婚登記,此即所謂登記婚,登記完成,原則上這樁婚姻就有效成立了──完全沒提到請客;登記完畢要請客可以,不請客也隨便,法律不干涉。 在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民法第 982 條修法之前,關於結婚的形式要件採取的是儀式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因為條文中要求必須要有公開儀式,所以除了在教堂舉行宗教儀式或在法院公證處舉行公證結婚外,大部份人會在飯店舉行公開儀式,接下來請酒宴客,但即使是修法之前,當時條文的重點是公開儀式,也不是宴客。 這個條文是在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的,其他同時修正的條文經總統公布後旋即施行,但此一條文──從儀式婚變更為登記婚,因為顧慮到國情,民眾須要適應的期間,所以直到一年之後,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方始施行。 至於行之有年的儀式婚為什麼要變更為登記婚呢?一說是因為藝人吳宗憲。吳宗憲與其妻舉行儀式之後,明明已婚,甚至育有四名子女,卻遲遲不去辦理結婚之戶籍登記,以至身分證上配偶欄依舊空白,藉此對外宣稱仍係未婚自由之身。 如果真是如此,那麼民法982條在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可說是為吳宗憲修法。 對當事人來說,這是光榮呢?還是羞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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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