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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生辛苦賺到的錢要留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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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得突然!

 

遺產稅共60億

 溫世仁夫妻創紀錄

 

 

更新日期:2007/03/22 14:01 記者:記者施嘉青、周育鋒

 

前英業達董事溫世仁的遺孀呂宥萱18日心臟病逝在馬來西亞,由於夫妻兩人在4年間先後突然去世,事前都沒有規劃好遺產避稅,以致於兩人過世後,總計將繳交60億元的遺產稅,成為台灣史上繳稅最多的夫妻。

英業達前副董溫世仁的遺孀呂宥萱日前驟逝,名下大概有60億元的財產,因為事情發生太突然,呂宥萱根本還沒做任何節稅的動作,就病逝馬來西亞,要繳30億元的遺產稅進國庫

會計師羅淑蕾指出,「(逝世後)其實要來規避都很難啊!遺產稅要讓它減免的話,通常都是生前規劃,比較有可能去減免。」

溫世仁在92年因為腦溢血過世,當時他的資產有120億元,按照傳統的計算方式,要繳交60億元的遺產稅,不過,那個時候呂宥萱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請求權」,分到溫世仁60億元的財產才把遺產稅降成30億元。

93年當時的台灣首富蔡萬霖逝世,他的總資產高達1500多億元,但因為生前贈與財產給太太周寶琴,遺產只剩下10億元,要繳的錢大概只有5億多元。

羅淑蕾表示,「(生前)他每年繳納巨額的人壽保險費,他就已經把他的所得減少了,領取到的保險費因為可以不用列入遺產,所以都用生前規劃,或是利用夫妻之間的贈與,因為夫妻之間的贈予免稅,他可以在生前的時候,就把財產贈與給配偶,或是每年贈與給子女。」

台灣的有錢人多半在生前就會轉移財產,免得逝世之後,打拚半輩子的辛苦錢全進了國庫,對照溫世仁夫妻接連猝逝,兩個人加起來的遺產稅總共有60億元,是台灣史上遺產稅繳了最多的夫妻。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民法第 1030- 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二。

  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

  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

  超過三百萬元至四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超過四百五十萬元至六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五。

  超過六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超過一千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至四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三。

  超過四千萬元至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一。

一○  超過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之財產。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被繼承人自已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一○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一一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一二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一三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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