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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7 20:46:43瀏覽743|回應0|推薦1 | |
國家固有其婚姻政策 不應准許同性戀者結婚 婚姻以當事人之合意而成立,在此意義下,似乎純係夫妻之私生活領域而與他人無涉,是指兩個人之間的關係,兩人相愛相悅就行,不問其他。但實際上,婚姻關係並不僅只於此;婚姻使二人成為配偶,同時亦為一切親屬關係之根源,包括父母子女等直系血親,兄弟姐妹等旁系血親,以及公婆、岳父母、姑嫂、小叔、大伯、連襟、妯娌等姻親關係。 此外,婚姻亦為國家社會之重要問題,一方面基於倫理道德,區別婚姻與苟合,以保障正當之夫妻生活,並處罰重婚與通姦(刑法第二三七、二三九條);同時,保護合法之配偶關係,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確立一定內容之婚姻規範,用以規律夫妻間之權利義務,包括互負貞操、扶養義務等,並依法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而亦生權利義務關係。另一方面,健全的家庭有助於身心健康子女之出生與撫育,進而影響國民品質及國力強弱,因此,國家固有其婚姻政策,不得任由婚姻當事人以私人之合意決定一切。 婚姻之成立,必須具備法定之各項要件,包括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此為國家實行婚姻政策之表現,若放任當事人自由結合,法律即承認其為夫妻,則不能收到婚姻政策之充分效果。 依我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婚姻之要件包括兩大類: 第一類違反時撤銷權人得請求撤銷 一、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980) 二、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981)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984前段) 四、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995第一項) 五、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996) 第二類違反時其婚姻根本無效 一、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982第一項) 二、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1、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如父女或翁媳)。 2、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如表或堂兄弟姐妹)。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如甥姪之配偶)。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983) 三、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婚姻必須符合以上要件,方得有效成立,可見婚姻有其莊嚴性,同性戀者如果輕視婚姻,認為婚姻不過是一張紙,沒什麼意義,那麼當然不須觸碰婚姻問題;而若是同性戀者重視婚姻,那麼首先同性戀者也必須尊重婚姻的莊嚴性。 如前所述,婚姻之所以須符合各項要件,係為兼顧倫理道德與優生,亦即國民健康國力強盛。 如果修正親屬法放寬規定准許同性戀者結婚,何以未達結婚年齡者須受到限制?何以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不得結婚?何以近親不得結婚?何以不得重婚?但法律若是准許未成年人得以自行結婚,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得以結婚,近親得以結婚,人人得以重婚,三妻四妾或三夫四婿,毫無疑問婚姻制度之崩潰只在遲早。又婚姻政策亦求國民健康國力強盛,同性結婚不能生養子女,談何健康強盛? 贊成准許同性結婚的人主張此舉沒有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因此應予寬容,我們尊重同性戀者的人權,但是不是因其無礙於他人也容許父女結婚甚或人獸聯姻;吸食毒品者有足夠財力支應,不偷不搶,似亦無礙他人,難道也該尊重? 同性戀或許是可被接受的,但畢竟不是值得欣喜、祝賀、鼓勵的,沒有那一個作父母的人會在得知自己的子女是同性戀時喜出望外,跪下來感謝上蒼;這是無論贊成、反對者均有的認知共識,因此即使同性戀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事實,我們仍然希望人數越少越好,如果准許同性結婚,原本的雙性戀者甚至完全的異性戀者勢必認為多了一個選項,試試不妨,因而使得人數增加,事實上根據滑坡理論,僅僅這個議題的討論已數不當,況乎贊同。 孔子說:「爾愛其羊,我愛其禮。」同性戀者確實值得同情,但舉世紛亂中,容我們保有婚姻這一塊淨土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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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