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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要落井下石的法律
2008/10/07 20:40:23瀏覽622|回應1|推薦0

我們不要落井下石的法律

尹蓉先

目前,台灣平均大約每三對夫妻辦結婚就有一對辦離婚,不過法務部似乎覺得,離婚人數還不夠多。

日前立法院初審「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法務部提出的草案,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若法院認為顯失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不利時,可以不准,但原則上仍是放寬裁判離婚要件,採行無責離婚主義,不論有責、無責,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任何一方均得提起離婚之訴,說得明白一點,一對夫妻,不必去研究誰有過失、任何原因,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說得更白一點:即使都是我的錯,只要我想離婚,我就可以離婚。 

此一修正草案之所以會被提出,主要是因為有些婦女長期遭受丈夫的暴力對待卻無法擺脫婚姻的束縛,在向某些立委或婦女團體求助時,這些立委及婦女團體就積極地展開了對無責離婚主義的研究、進而全力支持,企圖為這些受虐婦女找一條離婚捷徑;但這些受虐婦女究竟為什麼離不了婚?而此一修正草案通過後,她們即可獲得自由嗎? 

依照我國現行親屬法的規定,離婚有兩願離婚及判決離婚兩種方式。兩願離婚,亦即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時,只有三項要件: 

一、書面,也就是一般所說的離婚協議書。 

二、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三、 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簡直簡單到喝杯涼水一般。 

另外一種是判決離婚,通常是在夫妻雙方中有一方主張要離婚,而他方反對時,主張離婚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提請判決離婚的事由包括配偶重婚、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遺棄、意圖殺害、有不治之惡疾者、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被處三年以上徒刑等,洋洋灑灑,計有十項之多,如果不具備這些事由,只要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亦得請求離婚,婚姻暴力當然包括在內,尤其是所謂其他重大事由,這只是一個概括規定,換言之,就條文來看,離婚條件其實已經是非常非常寬鬆的了;事實上前文提及遭受丈夫的暴力對待卻離不了婚,無法擺脫婚姻噩夢的婦女所面對的痛苦並不在於條文的嚴苛,而是在於: 

一、 舉證的困難。 

二、 家事法庭法官的心態。 

三、 夫妻財產分配的徒然具文。

明明被打得半死,卻拿不到驗傷單,好不容易拿到一張驗傷單,法官說等拿到三張再來,這時丈夫在一旁冷笑:「我管妳什麼夫妻財產制,別想帶走一分錢!」。因此當務之急,不論政府或民間團體應就這三方提供協助,並謀根本解決之道,否則,就算採取無責離婚主義,在法庭上… 

妻子說:「我們婚姻早已破裂。」 

丈夫說:「哪裡,我們感情好得很!」 

妻子說:「我們業已分居五年。」 

丈夫說:「哪裡,我們前天還同床共枕!」 

法官能奈何?搞不好丈夫說的還真是事實。 

所以即使1052條條文修正草案通過,除非這些受虐婦女能夠舉證,否則一樣離不了婚。但就數以萬計甚至以十萬計台商的糟糠妻以及在台外籍新娘這些女士的角度來看,她們的丈夫在外金屋藏嬌三年,回頭一腳就可以踢開元配,她們立刻成為單親,她們的身分、生活甚至子女的生活都會被迫受到極大的、負面的影響,而我們的整個社會也必然要一起承擔後果。

我國自古將夫婦列為人倫之始,婚姻乃是倫理中最重要的基礎,整個家庭和社會的安定皆維繫於此。提到婚姻,我們聯想到的是終身、是長久、是安定、是「永」不離棄,如果無責離婚主義立法通過,婚姻中的這些性質都會改變,今後當熱戀中的兩人結婚時,聽到的是:「無論病痛,永不離棄。」心裡卻在盤算:「妳(你)要小心,我一翻臉,妳(你)就得準備走人!」婚姻究竟還有什麼意義?婚姻失去了原有的意義,家庭和社會也只能跟著沈淪。 

有人基於女性自主權的理論,認為被要求離婚的女士應當「離開心更寬」,但正是基於女性自主權,對於選擇離開回復單身的女性,固然應予祝福,而對於選擇保留元配身份的女性,更應予以尊重,她無論是要以小姐的身分或是以太太的身分去走自己的路,旁人均無權置喙,法律尤其不應落井下石,強迫丈夫另結新歡的元配乖乖配合。

親屬法學者台大教授陳棋炎先生曾在他的著作中陳述:「蓋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逐出離婚,破壞婚姻秩序;而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原告自己清白之法理,而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人之倫理觀念不合。」誠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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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syin&aid=227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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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0/13 19:55

老師

您的親屬法三項要件的第2項少一個字喲

學生 柚

學生自己說的(jsyin) 於 2008-10-14 10:30 回覆: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