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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3 01:17:49瀏覽1127|回應1|推薦0 | |
不認識字的家長會幹部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 97學年度臨時家長代表大會 會議記錄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晚七時 地點:北一女中至善樓二樓會議室 主席:會長洪迪光 記錄:常委兼議事組召集人尹蓉先 一、 報到、聯誼 二、 司儀報告人數 正式會議開始 –主席宣佈開會 三、 確定會議議程 呂詠莊常委質疑本次會議之合法性與正當性 主席請鍾莉芸常委說明 鍾莉芸常委說明: 依相關法令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因此會長有權召集臨時會議,本次會議合法、正當。主席亦重申本次會議合法、正當。 四、 主席致詞 五、 家長討論 六、 校長報告 校長認為可勝任北一女校長 七、 家長請問校長 幾位家長請問校長治校理念等問題 校長回答 八、 休息 九、 教師會報告 教師陳述校長種種缺失 十、 家長請問教師會 尹蓉先常委於三月七日家長委員會議中提議家長會調查全校教師對校長留任意見,乃因教師會表示已獲一百二十一位教師連署,非如教師會通告所言懷疑教師連署乃出於同仁團體壓力,且僅係提議,何以教師會通告尹常委業已透過各科主任和召集人,在科內找人來填寫調查問卷?請求教師會說明。 教師會致歉 十一、 家長投票 ※ 投票進行中同時通過洪迪光會長為校長遴選之浮動委員。 ※ 家長質疑本次會議之適法性,可能致使決議無效,如不合法,即使在座全體同意亦係多數暴力,不能使會議就地合法。 家長代表(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范建得):我並不是否認,我並不講否認,我自己也花很多時間來參與,我並不想,希望我們今天的會議並不是沒有意義的,但是呢,對於剛剛我提出來的問題,純粹就是我不希望,因為這投票結果出來絕對是只有一種結果,不論是誰對誰錯,或者是誰同意誰不同意,但是我不希望得到不利益的一方,擁有機會到教育局去撤這個案,而且以我的經驗,我告訴各位,我自己就是教二十年法律的,那我們最近也處理過很多教育部的申訴案,那我告訴你,主管機關,它當然要依法辦事,然後它要解釋法律,要送到他的法規會裏面去再去解釋,或者要到法務部再去解釋,那並不是說我們自己投票說同意合法,這樣叫多數暴力,因為這個程序真的有問題,是因為我們十六條寫死了,不是我們要那個,十六條講得很清楚,在臨時的會議裏面,是只有兩種情形嘛,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就這樣,其實我剛才特別的請教外面的專家,就是這個問題會不會有問題,所以我是一直希望大家討論以後,我覺得是不是我們要慎重,我們要慎重。 會長:謝謝,那個剛剛那個鍾常委是解釋的話,在緊急的情況下,就是說事實上就是說可以。那另外一種的話,事實上他這個是臨時的會議,如果今天是一個正式的家長代表大會的話,事實上就不受這一條拘束(143:39), 家長代表:那個第十六條告訴我們,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只召開一次,僅此一次,其他都是臨時會,有這樣的問題。 會長:如果這學期我們都還沒有召開,如果我們這一學期,這一次的話,如果今天是一個正式的家長代表大會的話 家長代表:那你的會議通知?開會通知清楚記載是臨時會。 另一家長主張列入記錄不再討論。 鍾莉芸常委及主席均再次重申本次會議合法、正當。 十二、 開票 十三、 公佈投票結果 十四、 主席結論 十五、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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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