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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
2014/03/20 21:14:01瀏覽1558|回應0|推薦2

如果你對3/18學生佔領立法院來反對服貿協議的做法有所質疑,那麼請和我一起了解並思考他們行為的正當性。

 

「公民不服從」是指原先有義務守法的公民發現某一條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不合理時,所出現的三種態度之一。這三種態度包括:

 

一、 合法地通過既定程序去修改法令(如產生國會協商逐條逐項審查服貿的結果);


二、 較積極地運用憲法所賦予的集會遊行權利來表達自己的看法(就像在國會協商之前就出現的許多反服貿遊行);


三、 如果上述兩種受到官方阻礙無視,公民就將訴求的方法上升到最激烈的程度,以違抗並付出違抗懲罰代價(如坐牢)來喚起公民意識,迫使政府修改(也就是學生佔領立法院要求退回服貿協議的情況)。

 

而第三種方法,就是所謂的「公民不服從」權。公民不服從權是法治和民主衝突下所出現的產物;通常越注重人權的國家對這種權利越有容忍度。公民不服從要求對不同意見給予尊重

 

美國作家亨利‧戴維‧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於1849年在《論公民的不服從》一文中主張,人民應該允許政府去統治自己的良心或使自己的良心萎縮,人民有義務避免默許、防止政府變成不正義的行動者。面對不公,不一定要訴諸暴力,可以採取不支持、甚至抵制的作法。

 

公民不服從的行動主要是由抗議者選擇故意觸犯某項法律,比如和平的阻礙或非法佔據某些設施(如,關廠工人臥軌事件、學生佔領立法院事件)。通過這種非暴力的擾亂行為,進而導致當局採取逮捕、攻擊甚至毆打等措施。而面對這種情形時,抗議者則保持平靜、不抵抗,配合拘捕。

 

從這種非暴力的行動過程中,可以看到公民並非反對法治,民主法治國家的公民授權政府以法治、秩序、穩定為社會的把關者;只是當政府無法滿足人民需求,或是人民需求改變但政府拒絕配合時,這種公民不服從、官逼民反的行動就不是一種偶發事件,而一種必然的、人民重申自身權利的民主過程。

 

如果政府以菁英主義的階級心態,將人民預設為無知、情緒化的暴民,不重視、尊重、思考人民的需求,甚至以人民所授權的執法機構來壓制人民、要求服從,而不重新集思廣益考慮自己的作法是否適當,這不是一個把關者,而是一種不知謙虛、自以為是的權力傲慢。主政者此時應該走出自己的辦公室,直接傾聽人民需求;人民是你的主人,你只是一個管家罷了! 

( 創作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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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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