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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第一場公投意見發表會 (修)
2018/11/05 02:38:11瀏覽529|回應0|推薦0

昨天閒晃 Youtube 突然看見公投意見發表會,才想起這次投票只知道有很多公投案,卻不知道內容是什麼。邊聽著各方的意見,邊做了筆記。深深感到其實每個提案都不是幾場意見發表會就能取得共識的議題,每個提案都挑戰了我們習以為常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認知。雖然公投在台灣似乎還是一種政治操作的工具,不過跨出這一步或許就是取得真正共識的試金石吧!

這篇文章會根據我對這次公投案的理解而修改,請多包涵。

2018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簡稱九合一選舉) 及全國性公民投票 (簡稱公投) 在11/24 (六) 舉行。

注意事項;

  1. 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
  2. 不可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
  3. 先領選舉票,分別投入兩個票匭;再領公投票,分別投入三個票匭;

這次的公投案共十個,投票票匭分三個,各為:

  1. 能源與環境公投:國民黨所提的第7、8、9案 (反空污、反深澳電廠、反核食);
  2. 愛家公投:下一代幸福聯盟所提的第10、11、12案 (婚姻定義、反同志教育、同性婚姻專法);
  3. 正名公投平權公投以核養綠公投:紀政所提的第13案 (東京奧運正名為台灣)、平權前夕‧彩虹起義所提的第14、15案 (同性婚姻進入民法、贊成同志教育)以及黃士修所提的第16案 (反對廢除核電運轉)。

由於先前已經有六個公投案,分別於2004年 (第1、2案) 和2008年 (第3-6案) 進行過,所以這次公投從第七案開始。

有興趣的人可以在Youtube 搜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意見發表會」。公投意見發表會從 11/3-11/21 共有五個場次 (十個提案分別有五次意見發表機會),分別在民視、台視、中視、公視和華視轉播。

目前我所理解的公投主題包括:能源政策 (第7、8、16案)、性別平權 (第10-12案、第14-15案)、核食 (第9案)、正名 (第13案)。

從這些意見發表會中找出自己認同的意見和立場,並好好檢視自己對公平正義的想法,這是從這次複雜又具有挑戰性的公投中我想做的。

而這次公投結果最讓人好奇的是所謂的「對案」(couter proposal),也就是如果立場相反的第10、11、12案和第14、15案同時成立的話,政府應該要怎樣處理呢?因為第10、12案是要捍衛異性戀的婚姻權,也就是不承認同性戀在民法中的婚姻權,必須另立專法;第14案是要捍衛同性戀的婚姻權,也就是要求民法中的婚姻權必須要有普遍性,不能限制在異性戀婚姻之下。

同樣的,反對在國民教育 (也就是目前實際實行的義務教育) 中實施同志教育的第11案和贊成在國民教育中實施同志教育的第15案如果同時成立的話,政府的措施又當如何?

因為公民投票法並沒有修改得很好,所以出現這種對案的時候,或許可以用數人頭的方式來決定。只是在民主國家中所謂的「少數服從多數」雖然常見,但「多數尊重少數」的情況是否也能在數人頭時得到考量以避免多數暴力的產生呢?

感覺這次公投很實驗性啊!

案次

提案人

主題

主文及各方立場

7

國民黨

盧秀燕

空汙

主文

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 

正方

反方

8

林德福

深澳電廠

主文

您是否同意確立「停止新建、擴建任何燃煤發電廠或發電機組(包括深澳電廠擴建)」之能源政策? 

正方

 

反方

 

9

郝龍斌

反核食

主文

你是否同意政府維持禁止開放日本福島311核災相關地區,包括福島與周遭4縣市(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地區農產品及食品進口?

正方

反方

10

下一代幸福聯盟

游信義

婚姻定義

主文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正方

 

反方

 

11

曾獻瑩

性別平等教育

主文

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正方

反方

 

12

曾獻瑩

同志婚姻另立專法

主文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正方

 

反方

13

紀政

東奧台灣正名

主文

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年東京奧運? 

正方

 

反方

 

14

平權前夕

彩虹起義

苗博雅

同志婚姻民法保障

主文

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正方

 

反方

 

15

王鼎棫

性別平等教育

主文

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正方

 

反方

 

16

黃士修

以核養綠

主文

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正方

 

反方

 

以前上公民課的時候說,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參政權。如果注意一下會發現,這次公投實際上只有複決的權利,也就是針對現行法律進行修改或廢除而已。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因為公投法將公民投票年齡下修到18歲,但選罷法還沒有修改,所以18-20歲這次選舉只能領公投票、不能領選票進行投票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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