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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由革新前的糧食進口國一躍成爲世界主要大米出口國之一
2010/05/30 23:38:09瀏覽785|回應0|推薦0

越南通過革新土地政策促進農業農村發展

越南是一個農業人口占總人口70%多、耕地和林地占國土總面積60%、農業總產值占國內生産總值20%的傳統農業國家,農業、農村和農民在越南社會經濟中佔有重要地位。革新開放以來,越南通過不斷革新土地政策,推動農村生産力解放,使農業農村得到迅猛發展,並對越南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産生了深遠影響。

越南農村土地政策革新的“三步走” 

越南農村土地政策的革新以堅持土地全民所有爲前提,以農村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爲突破口,通過將土地使用權下放給農民,並以法律形式確認農民長期使用土地的權利和經濟主體的地位,循序漸進推進土地使用權的商品化和土地經營的規模化。其過程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由實行農業集體化轉爲推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

20世紀80年代以前,越南北方實行農業集體化制度,除允許農戶保留5%(住宅用地200坪:30坪蓋房50坪魚池50坪種植蔬菜50坪曬穀庭院雞舍鴨舍可自由分配)的自留地外[集合式住宅(住宅用地和耕地是分開)]其餘土地全部實行集體生産耕地(水稻就是水稻,不能改種蔬菜或水果),農民不會200坪全蓋房屋。南方的土地私有制在1975年國家統一後開始改造,但並不徹底。1980年,越南修改憲法,實行土地國有化,全面推行農業集體化,農民不能自主經營,缺乏生産積極性,導致糧食供給緊張,老百姓怨聲載道。爲了避免計劃矛盾,1981年初越共中央出臺第100號文件,決定在農業生產合作社中把土地交給生産隊、生産組和勞動者本人使用,條件是農民需繳納部分産品。這是越南實行土地承包到戶政策的前奏。

1986年越共“六大”決定實行全面革新,對農業、農村各項政策的革新力度逐漸加大。1987年越南國會審議通過首部《土地法》,規定土地歸全民所有,由國家統一管理,禁止各種形式的買賣,但允許轉讓土地使用權。1988年4月,越共中央政治局頒佈題爲《更新農業管理》的10號決議,決定在全國推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允許農民自主經營,土地的使用權限由原來的2年延長到15年。

第二個階段是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逐步建立以“五權”爲中心的土地權屬制度。

1993年6月,越共七屆五中全會提出要讓農民擁有土地交換權、轉讓權、出租權、繼承權、抵押權等“五權”。同年7月,越南國會頒佈第二部《土地法》,從法律形式上確認了農民長期使用土地的權利和經濟主體的地位,明確規定用於種植生長期短的農作物的農耕地(水稻就是水稻,不能改種蔬菜或水果)、水産養殖地(魚舍上面建一個雞舍鴨舍都不行)的使用期爲20年,用於經營多年生作物的土地使用期爲50年,農民依法使用土地,期滿後可延續;土地使用權可繼承。也可交換和用作抵押,在某些情況下還可出租和轉讓,出租和轉讓期最多爲3年。依據該法建立了土地使用權證書制度,規定由各地縣政府統一頒發、縣長簽字的土地使用權證是賦予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唯一法律文件,土地使用權屬的變更必須進行登記。到20世紀末,除爲地方公共需求預留的土地外,越南農村土地的94%分配到了農戶手中,90%以上的農戶拿到了土地使用權證。

此後,越南分別於1998年和2001年對《土地法》進行修改、補充,並於2003年頒佈第三部《土地法》,將土地使用期限最長延至70年,明確了國家和土地使用者的義務,對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租賃、轉讓、拍賣等做出了詳細規定。

  第三個階段是在建立完備的土地權屬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土地使用權的商品化和土地經營的規模化。

2001年越共“九大”提出建立和發展包括土地使用權交易在內的不動産市場。2006年越共“十大”進一步提出要保障土地使用權順利轉化爲商品,使土地真正成爲發展資本,要求早日解決農戶耕地小塊分散的現狀,鼓勵耕地交換集中,用於出租或以土地入股。

2008年7月召開的越共十屆七中全會專門就“三農”問題通過決議,提出要在繼續堅持土地歸全民所有、國家按規劃和計劃統一管理的基礎上,完善《土地法》的修改補充工作,更加有效地分配和使用土地。家庭和個人可以長期穩定地擁有土地,放寬土地使用期限,建立公開、明確的關於土地使用權的市場運行機制,推動土地的轉移和集中工作,使土地擁有者可以將土地使用權作爲資産投入到公司和企業中。

土地政策的革新成爲越南農業農村革新的基礎和關鍵 

將土地分配給農民長期使用的政策解放了農村生産力,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生産,改變了農村面貌。越南由革新前的糧食進口國一躍成爲世界主要大米出口國之一,農業的基礎地位得到鞏固,農村經濟水平大幅度提高,農民生活長期貧困的狀況明顯改善,這對保障社會安定、穩固政權基礎、提高整個國民經濟抵抗風險的能力均具有重要意義。 

農民在土地政策革新中獲得的土地成爲其脫貧致富的初始資本,除了可用于精心耕種獲得收成,還可以通過租賃、轉讓、繼承和抵押等方式獲得財産呇炫q。越南農民的社會經濟地位、生産生活方式乃至思維方式爲之發生了重大改變。 

更爲重要的是,土地權屬制度的建立爲工業化、城市化背景下的越南農業發展提供了制度基礎。 

首先是促進了農業生産要素的流轉。允許土地交易使土地市場應運而生並發育成長,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對城市化進程均産生了深遠影響。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推動了農村勞動力的轉移,一些農民將土地轉讓或租賃出去之後,轉入第二或第三産業,促進了農村經濟的多樣化發展。還有大量農民工進入城市,爲越南工業化進程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 

其次是促進了農村信貸市場的發展。通過農村金融機構向農民提供優惠貸款是越南實施消饑減貧計劃的重要手段。銀行向農民優惠借貸主要是小額貸款,額度在1000萬越盾以下無須抵押;如需申請更高額度的貸款,可以用土地所有權證作爲抵押。土地抵押成爲越南農村信貸市場比較發達的重要保障,對農村扶貧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三是促進了農業規模化經營。越南政府鼓勵並協助農民通過相互交換土地的辦法解決聯産承包制度帶來的土地過於分散的問題,通過合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將土地資源進行整合,實現聯合和聯營。在此背景下,“莊園經濟”這一新型生産組織形式於20世紀90年代應運而生。莊園主採取與土地承包者合營,或購買農民土地使用權以及承包荒地禿嶺等方式,實行土地連片經營,雇用數量不等的勞動力,産品直接面對市場。其主要特點是突破了小農經濟的框架,集約化、專業化、市場化程度較高。越南党和政府對莊園經濟採取了先試點後推廣的慎重態度,經過實踐檢驗,認爲其符合越南國情、具有獨特的優越性,因此於2000年2月專門做出關於鼓勵和保護莊園經濟長期發展的3號決議,對莊園經濟的性質和地位做出了明確規定,制定了具體管理政策,還明確允許黨員和現職領導幹部參與或自營莊園經濟,並鼓勵國內外投資。此後,莊園經濟在越南農村遍地開花,目前數量已逾13萬。莊園經濟的發展壯大爲農業實現工業化和社會化大生産提供了前提條件,對於引導越南農業向現代化過渡具有重要意義。

在革新中重視加強管理,保護農民利益 

在農村城市化、土地商品化的過程中,由於政策法規不健全、管理不完善及腐敗現象等原因,越南農村土地管理和使用中出現的問題一度比較集中,農民舉報上訪不斷,相關案件占到全國總量的60%,甚至在敵對勢力的調唆下不時出現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了政治社會穩定。

針對不斷出現的新問題,越南黨和政府從保護農民利益出發,加大了土地管理及相關工作的力度。 

首先是完善管理機制。明確了國家對於土地管理的任務和許可權,強調加強依法管理和公開透明,在土地管理和使用過程中防止腐敗、浪費和消極現象。對全國土地使用情況進行徹底清查,對土地使用規劃進行合理調整並向社會公開。確定了劃撥土地和租用生産用地的政策,整頓土地批租工作,規定凡用於經營和住宅開發的土地,原則上均須以招標方式實現轉讓。越南政府還通過頒佈土地基準價格、運用稅收杠杆等手段對土地價格進行調控,打擊土地投機活動。 

  其次是妥善處理征地帶來的相關問題。據統計,由於農村工業化和城市化建設的原因,過去五年中越南全國有13%的農戶失去土地。越南黨和政府對他們的利益高度重視,要求按照確保有關各方(包括土地提供方、土地接受方和國家)合理利益的原則調整對於土地被徵用者的補償工作,更多地照顧農民利益,首次在法律中明文規定“必須保證被征地者的生活水平比原來更好”。同時著力解決失地農民的再就業問題,優先對其進行職業培訓和就業幫扶。

再次是加大對土地違法的查處力度。在2004年和2005年兩年內集中解決過去遺存的與土地相關的申訴舉報案件,嚴肅處理壓榨農民、掠奪農民土地的行爲。政府設立了專職土地監察員,檢查各級政府管理土地和有關組織、個人執行政策法律的情況,發現違法違規行爲時監察員可按許可權進行處理,或建議國家職能部門處理。對公務員在土地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爲做了具體的處分規定。

越南農村非農用地[20世紀80年代以前,農戶保留5%(住宅用地)的自留地]的使用權可以自由買賣,土地買賣的收入歸農民(使用權擁有者),但農用土地改非農用地還是受到政府部門的嚴格監管的;另一方面,越南目前還沒有建立土地自由交易市場,政府因公共設施徵用農民土地的補償金比市場價格還要高。越南沒有或很少出現因土地流轉問題而上訴的案件。這方面是值得中國參考和借鑒的。

越南是世界上多個社會主義國家改革最成功的一個92%識字率,幾乎無文盲家庭。越南和中國也有很多共同之處。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的共同語言為兩國人民之間的廣泛交流奠定了良好基礎。尤其是農業文明的共同點更多,解決三農問題一定有很多可以學習的地方。值得進一步研究和期待。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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