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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5 12:47:34瀏覽5847|回應3|推薦52 | |
小鴨權利誰屬,我覺得要搞清楚的是:主辦單位和霍夫曼簽約,買的是「黃色小鴨」,還是「霍夫曼的橡皮鴨」?區別在於,前者是一種商品,後者則是藝術創作。 對商品「黃色小鴨」,倘若真如某些報導所說,歷史長達150年,那麼在多數國家已經成為公共財,無所謂智慧財產權。即使是霍夫曼,大概頂多只能就「新式樣」主張權利,假使獲得智財局認可的話。然而對「霍夫曼的橡皮鴨」,一種基於創作者的理念,置於某種特殊情境下的藝術品,霍夫曼當然可以主張權利,否則就不應該冠上他的名號。 主辦單位所付的權利金,應該是付給「霍夫曼的橡皮鴨」,至於週邊商品,則視當初簽約內容而定。倘若特闢一個專區,販售「霍夫曼的橡皮鴨」衍生商品,排除其他來源,倒也無可厚非。這個專區有多大,就看主事者能管到多大啦。至於專區以外的「黃色小鴨」商品,霍夫曼擁有多少可供授權的權利,很令人懷疑;甚至能否主張侵權,都不無討論餘地。 這麼說罷。假設基隆港那隻,打一開始就是轉轉鴨,顯然不符合霍夫曼的設計理念,就不能稱為「霍夫曼的橡皮鴨」(或可改稱「范可欽的轉轉鴨」),當然也不必付權利金給霍夫曼。同理,週邊商品只要不掛上霍夫曼的名號,或宣稱由霍夫曼授權,甚至長得一模一樣,就不會有侵權問題。所謂侵權,應該是指霍夫曼及其作品的人格權;至於其他智財權,霍夫曼手上恐怕沒有多少,也無從授權起。 事實上,溯自高雄、桃園展出期間,無所謂授權的「黃色小鴨」週邊商品大賣特賣,也沒聽說霍夫曼主張什麼侵權。基隆展出之所以讓他動氣,應該是直接塗改其作品所致。簽約買了「霍夫曼的橡皮鴨」,偏要改成「范可欽的轉轉鴨」,就好比財主買下蒙娜莉莎的微笑,卻自行添加兩撇八字鬍。達文西所處的年代,遇上這種事除了生悶氣,多半無可奈何;時至今日,相信多數人都會同意,那樣做是對藝術的冒犯。不喜歡可以不要買,買了再加作踐,真是頑童行徑。可能有些人還活在五百年前吧! (圖片取材自聯合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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