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漫長的中國專制政體中有一些好的制度,如考試制度、史官制度、監察制度,非但曾經領先西方文明,而且影響東亞諸國。
以監察制度為例,中國先秦以前就有監察制度,到了漢朝,根據歷史經驗,設計了一套完整而有效率的監察制度。最高監察首長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為副宰相,類似今天行政院副院長兼監察院院長,位列三公,秩二千石,除了監督文武百官外,還有監督皇室,包括皇帝的權力。御史中丞專責監督宮中之事,是副御史大夫兼任。後來御史中丞的官位雖被取消,但是發展出「諫官」的制度,漢武帝時設諫議大夫,屬九卿之一;到了唐代,諫議大夫、拾遺(拾起遺漏的東西)補闕(彌補缺失、過錯)都有糾正皇帝過錯的責任跟權力。
在宋朝以前,諫(諷勸皇帝)、台(糾彈百官)是分開的,諫官由宰相任命,獨立行使職權;但是到了宋朝的中央集權,皇帝收縮相權,諫官、台官悉由皇帝任命,台官可兼諫事,諫官制度漸被破壞。根據國學大師錢穆說法,宋朝是諫官制度名存實亡的轉捩點,自此以後,御史多淪為皇帝鷹爪。錢穆認為,宰相制度、監察制度,漢朝最好,唐朝較完備,宋明以後名存實亡。
以錢穆之博學、對宰相制度及監察制度之研究,自是一家之言,但從歷史的事實案例來檢視錢穆的說法,就大有問題,因為中國的君王文化跟帝王制度把王權無限擴張,任何好的制度都約束不了帝王,帝王一怒就可以讓人頭落地。不說昏君,即使有道明君如唐太宗者,一生不知冤殺過多少無辜,連魏徵都曾因洩密案而以謀反罪下獄,後來逼得魏徵招出消息來源(此人必死無疑,雖然史書並無記載),被釋後又上表認錯謝恩。
所以,中國古代無論相權、監察權是否能有效行使,問題根本不在制度而在皇帝本人的品德跟智慧。就制度本身而言,中國是非常進步的,如後來的御史多用位卑(官階低)而權重的年輕人,位卑對本身的官位不在乎,因諫皇帝或糾彈大臣而被免官,甚至受罰也不在乎,往往愈被罰聲望愈高,所謂「直聲振天下」,最後皇帝氣消了,往往再給予更大的官做。另外從晉朝開始,御史可以「風聞彈奏」,到了唐代,御史可以「風聞奏事」,這些規定都類似今日之言論免責權。
制度儘管理想,但是因諫帝王而被刑、流、甚至處死者,史不絕書,所以在帝王威權之下,任何好的制度都無法約束帝王的雷霆之怒。而中國文化可貴的是「御史精神」,許多知識分子面對手操生殺大權的帝王冒死「犯顏」、「逆麟」,堅持「法、理」,這種精神與秉筆直書的「史官精神」互為表裡,使帝王有所警愓、有所自制,成功固然名動公卿,贏得聲譽,不成功則勇於赴死。
在中國的政治史上,一直有諷、諫帝王權臣的傳統,匡正皇帝的錯誤不限諫官,糾彈權相、侫臣者也不限御史。如宋太祖有一天在園林中用彈弓打鳥,有一臣子急事求見,太祖後來發覺是小事,就說「你奏的是小事」,該臣子說:「比起打鳥來這是大事。」太祖大怒,抓了斧頭柄打他,打掉了兩顆門牙,這人很小心的從地上撿起門牙包好,太祖問道:「你為什麼把牙包起來,莫非你想告我嗎?」這人說:「我不敢告皇帝,但史官自會把這件事寫出來。」太祖後來重賞這位臣子。
敢直言亟諫、不計生死,蔚為風氣之後就形成一種制衡力量,即使昏君也要忌憚三分。如果御史本身品行不端,那麼問題就大了,可以結黨營私、殘害忠良而很難對付,因為御史權大很容易淪為權相或帝王鷹爪。所以司馬光認為好的御史,應該有三個條件:「第一、不愛富貴。第二、重視名節。第三、曉知治體。」不愛富貴就不會阿附權貴,重視名節就會潔身自愛,「曉知治體」就是做過基層工作、通曉法規、有從政經驗的意思,這種標準在今天依然適用。
孫中山雖然知道中國御史制度的可貴,但是孫中山不知道西方三權分立的設計中,「御史」的功能部分隱含於國會、部分隱含於司法院、部分隱含於大法官會議,三權分立功能已臻完備,監察權實無獨立之必要,正如傳統考試之「掄才」目的可歸併教育部處理,完全沒有另設考試院之必要。孫中山有其時代的侷限性,就制度功能面,監察院實應廢除,但是中國傳統的御史精神卻值得發揚光大,再好的制度,別說帝王,連一個民主國家的總統都約束不了,如果不鼓勵御史精神,我們的政治是沒有希望的。
假如以司馬光的標準來檢視我們的監委名單,會有多少人及格呢?恐怕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