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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18:00:39瀏覽361|回應0|推薦7 | |
自6月21日國台辦公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來,台灣政治形成這麼一個滑稽的現象:大家或明或暗互評某某人是否在這「懲治台獨頑固分子22條意見」的範圍內。不論立場明獨或暗獨,包括一些公認在懲獨「22條」內的人,竟也使用「22條」來恫嚇他人。 這令人忍俊不住的現象恰恰說明:「22條」見效了。 日前聯華電子創辦人曹興誠自稱「堂堂正正的台獨」,並警告藍營的連勝文與朱立倫等人都觸犯「22條」;綠營賴清德則說90%的台灣人觸法,其秘書長林右昌更宣稱2300萬台灣人都是「台獨」,……。 「22條」有沒有效? 從過去由大陸方面指認「台獨分子」,到如今在台灣內部狗咬狗般相互指認「台獨分子」,反映了「台獨」政治已成燙手山芋的景象。只是那些黃河洗不清「台獨」記號的人,為了取暖壯膽而揪團走在窮途末路上罷了。 但如果真像藍綠高層所言,大陸「22條」對台灣沒有管轄權;或真像曹興誠所言,《反分裂國家法》只是非法無效的國際笑話;那麼,「你犯了哪一條」怎會成為台灣政治的問候語?「台獨」被視為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豈不正說明「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如今看來,一般台灣人認識「懲治台獨頑固分子22條意見」,顯然比認識美國「與台灣關係法」要真實迫切得多。 首先是「22條」有沒有效的問題。 「22條」是就《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當中,針對分裂國家及煽動分裂國家的「台獨頑固分子」所做的具體處理意見。所以,它不是台灣當局和媒體所宣傳的「新法」,而是「反分裂國家法與刑法的台獨專章」。 一般台灣人的疑問是:大陸的法律管得到我嗎?特別是在藍綠高層內宣大陸司法對台灣沒有管轄權的信息環境下。 其實一套法律管不管用,取決於他所配備的強制執行力。美國以一套單方面國內法性質的「與台灣關係法」,竟公然違反中美國際條約的義務與約束,靠的就是40年來足以踐踏國際法與國際公約的強制執行力。他無理,但有力。 只是時過境遷,美國已無力在台海「執法」。自去年以來,解放軍的圍台演練逐次收緊、所向披靡,實際沒收台軍方在台海的制海權與制空權。不僅美艦望風遠遁,更不聞台方高層早說過的「第一槍」,這就是最直觀的證明。且要緊的是,大陸不但有力,還有理。 日前聯合國秘書長發言人已公開聲明聯合國的立場: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這與今年最新的中俄聯合聲明相同,也和絕大多數聯合國會員的立場相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而台灣既不曾單獨為聯合國成員,也沒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國際條約承認台灣為獨立於中國以外的政治實體。 駐法大使盧沙野直言台灣問題是上世紀中國內戰的遺留,這個遺留的問題被聯合國承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正如被聯合國否認前的中華民國承擔著內戰問題。因此,台灣問題的存在,恰恰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的繼承關係,而不是「互不隸屬的兩國論」。 至於藍綠高層內宣的「中國司法無效論」,不僅要推翻上述國際法理的現實,還得否認國內管轄的能力。然而在解放軍逐步展現圍台制海制空執行力的背景下,曹興誠、賴清德、林右昌等人紛紛揪團對號入座「22條」的舉動,豈不證明《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台灣的管轄權? 畢竟,如果台灣真是獨立於中國以外的政治實體,就不存在「台獨」與「22條」了,也不存在台灣作家李敖與盧沙野大使所說的「叛亂政權」。 「22條」針對誰? 既然有國內外的法理依據,又有全球數一數二的綜合國力為條件,那麼「22條」的執行力就不容等閒看待。換句話說,那是條不可逾越的政治與法律紅線。 比如「分裂國家罪」,對「台獨」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處以十年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對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如「煽動分裂國家罪」,對「台獨」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台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以上兩罪,皆可並處沒收財產。再加上終身追責與缺席審判的特殊安排,「22條」勢將成為「台獨頑固分子」難以抹滅的心理烙印。 同時,那也成為普通民眾與「台獨」劃清界線的生活警鐘。因為,一般台灣人在日常較可能踩線的情形是:「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 簡單來說,「22條」認定「去中國化或打壓統一」的行為觸犯刑法第103條第1款,是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這條意見指涉的台灣人就多了,也是綠營高層據以宣稱台灣人都是「台獨」的主因。 畢竟最近30年來,島上比比皆是充任「去中國化或打壓統一」的共犯幫兇,試看:多少人在口語和字面上稱呼「中國(人)」為他者?又有多少人蔑稱「支那(人)」? 不過,「22條」主要追究「利用職權」的「台獨」首犯元凶。 比如誰領軍13個研究生,竄改台灣390多本教科書中的5000多處「不適當用詞」?又是誰主導與指揮執行「去中國化」的課審與課綱?至於教科書出版商、編者、中小學教師並不在列,除非他們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造成特別惡劣的影響(比如利用職權對大眾發表「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的言論或文章)。 至於「22條」中的第14條、第15條意見,明白給予「台獨」犯者改過自新的機會,這種可逆的刑罰顯然是其他定罪處罰所未見聞的方式。從這個視角來看,「22條」針對「台獨頑固分子」解釋《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用意,除了處罰,還有教育。 這種對「台獨頑固分子」寓教於法的過程,也是對一般台灣人的再教育。 「22條」是武統前奏? 然而有些法界人士在自媒體擴大解釋「22條」稱:對「台獨頑固分子」直接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而不是通過像港澳那樣的基本法、國安法的政治意義,就是收起對台灣「一國兩制」的政策,回到「一國一制」云云。 若就第17條意見,針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與煽動分裂國家罪,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來看,似乎有點道理。因為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審理省內、自治區內較大市或自治州的重大和複雜案件,其上一級是省內、自治區內或直轄市內的高級人民法院。 換句話說,審理「台獨頑固分子」的法院級別,相當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湖南省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從前的廣東省內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按這邏輯推論,台灣還不到一省或自治區或直轄市的級別,如何可能享受「一國兩制」?除非,效仿海南建省,或可晉級高級人民法院? 但這樣的推論,可能是混淆「懲獨」與「對台」兩個不同層面的議題,也就是混淆工具與目的。 「22條」是作為《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解釋意見,而不是作為取代《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新規定。 況且,《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憲法性的文件,其位階高於刑法和「22條」,它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在這部法律中,「和平」一詞共出現11次。 換句話說,「和平統一」是國家的根本目標,而反台獨、反分裂國家是「和平統一」的條件與方法。也就是說,用刑法第103條懲治台獨分裂國家,以更好地實現「和平統一」這個根本目標。《反分裂國家法》第五條明示的「一國兩制」精神,就是以「和平統一」為前提。 可以說,懲獨「22條」正是為了實現「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手段或方法,而不是道聽塗說的「武統」前奏;但反過來說,「22條」實現不了,也就無法實現對台「和平統一」,從而失去「一國兩制」的可能。所以冷嘲熱諷「22條」的人,本就無意「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現實就是,「台灣地區有關規定」不但無法懲治「台獨」,反而成為「台獨」拒絕「和平統一」、拒絕「一國兩制」的政治遮羞布。正因為如此,「台獨」與其同路人異口同聲負評「22條」,或說會升高兩岸對立,或說給對手政黨撿到槍,或說中共對台灣沒有管轄權,或說「22條」是對「和平統一」的關門主義、破壞「反獨統一戰線」等等。 結語:「台獨」不受懲治才可能「武統」 如此看來,「22條」不愧是有效的「統/獨」試紙。「台獨」不受懲治,反而玩法弄權、圖謀分裂,才是升高台海兩岸對立的根本原因。而既然無法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台海局勢便滑向《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即便到這一步,《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仍明示:「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由此可見,作為解釋《反分裂國家法》的意見,懲獨「22條」不針對一般台灣人,其來有自。 總而言之,「台獨」不受懲治才可能「武統」。正確認識《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包括其性質、對象、範圍、作用和效能,就像認識未來前途的交通規則,用以確保安全,避免誤入歧途。 2024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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