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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1 00:38:12瀏覽759|回應3|推薦51 | |
器官捐贈的Q & A 問:什麼是器官捐贈? 答:指一個人完成個人意願的簽署或家屬的同意,將其可用的器官或組織,無償捐贈給需要的病患,以幫助其恢復健康,改善生活品質。 問:哪些器官、組織可以捐贈? 答: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移植的器官類目包括:心臟、肝臟、腎臟、肺臟、胰臟、小腸、骨骼、眼角膜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類目。 問:器官捐贈有哪些種類? 答: 活體捐贈:病患因疾病導致肝臟或腎臟功能衰竭,經醫師評估病患適合進行器官移植以恢復健康,且其五等親的親屬中有身體健康並經醫院進行心理、社會及醫學評估,認為適合捐贈,且簽署捐贈意願者,方能進行移植手術。 屍體捐贈: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述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判定程序為之。 問:如果我就醫前便已表達了器官捐贈的意願,萬一我在醫院就醫時,是否會影響醫療人員對我的照顧品質? 答:若您生病或受傷送醫,醫療團隊會將您列為優先拯救之生命。只有在所有挽救您生命之方式都失敗、被宣告腦死之後,才會徵詢家屬有關器官捐贈的意願。醫療人員對您的照顧品質並不會受到影響。 問:我捐贈的器官是否會被良好的運用? 答:目前我國有一套統整的登錄、分配資訊系統,將全國的器官等候者及捐贈者進行登錄與配對,而器官分配原則是參考先進國家做法並經過許多專家多次會議討論訂定,因此若您捐贈了器官,一定會經由最公平、公正的分配系統提供給最適合的受贈者。 問:是否可以指定捐贈的器官種類及數量? 答:可以的,捐贈者要捐贈何種器官及其數量,醫師除會針對捐贈者的生理狀況與器官功能進行評估外,亦會尊重其本人及家屬之意見。 問:如果我捐贈了器官,我的身體外觀是否會因而受影響? 答:器官摘取時是以外科手術的技術標準進行,手術後會以替代物填充縫合並恢復外觀,與一般外科手術後之狀況並無不同。 問:植物人是不是腦死?可否捐贈器官? 答:植物人不是腦死,而是腦部因為受傷、疾病或其他系統的疾病合併腦病變,導致大腦功能喪失。此類病人雖然無法思考、記憶、認知、行為或喪失語言能力,但仍會有臉部表情動作,且腦幹功能正常,可以維持自發性的呼吸、心跳,所以於植物人狀態不能捐贈器官,仍需俟判定腦死後,才可捐贈。 問:從一個人的疾病史是否就可看出他的器官或者組織適合捐贈? 答:當一個人瀕臨腦死,醫院的醫療專業人員將評估其生理狀況及各器官功能,以確認此人是否為一位合適的潛在器官捐贈者。 問:我有B型肝炎,將來可以進行器官捐贈嗎? 答:可以的,許多等候移植者亦有B型肝炎或是C型肝炎,只要器官功能良好,有B、C肝炎的捐贈者還是可以捐贈器官給有B、C肝炎的等候者。 問:器官捐贈前會進行哪些步驟確定我真的已經腦死且可以捐贈? 答:若已瀕臨腦死,而本人或家屬也有器官捐贈意願,除原本照顧您的醫師之外,醫院將安排2位具有腦死判定資格的醫師同時進行腦死判定,確認腦幹已無功能,至少4小時後再重新進行第2次判定,以確保判定過程的嚴謹,腦死判定確認後,將視捐贈者的器官功能及捐贈者與家屬的意願決定哪些器官可以捐贈。 問:器官捐贈有年齡限制嗎? 答:器官捐贈年齡並非最重要的考量,重視的是捐贈者的生理年齡而非實際年輕,亦即若是年齡較大,但因注重健康、保養得宜,器官功能良好,仍然可以捐贈。 問:請問那些身心障礙者也能器捐嗎? 答:器官捐贈之評估,係考量捐贈者感染有重大或不可治癒之傳染性疾病,及其生理(器官)之狀況,因此,身心障礙朋友仍可進行器官捐贈,嘉惠等待接受移植之病人。 誰可以成為捐贈者 在醫師判定死亡及腦死的狀況下,得以施行器官捐贈。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中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需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1.本人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2.捐贈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者。 3. 捐贈器官之意願,經二位以上醫師書面證明者。 符合上述情況之一者,移植醫師始得進行器官摘取。 第1項及第2項之書面同意,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提及得填具器官捐贈卡方式為之。 活體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二)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在此所稱之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 (三)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受第一項須為成年人及第二項移植對象之限制。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肝臟,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書面同意。 (四)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對捐贈者予以詳細完整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經評估結果適合捐贈,且在無壓力下及無任何金錢或對價之交易行為,自願捐贈器官,並提經該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肝臟捐贈移植,醫院除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外,並應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審議。 屍體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述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判定程序為之。此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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