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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酒駕需知
2007/11/22 08:48:47瀏覽957|回應0|推薦0

行政罰法在9525日 施行,明定「一事不兩罰」,如一行為涉及行政及刑事責任,優先處以刑事罰;例如酒醉駕車同時要面對刑事及行政罰鍰,警察須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檢方偵辦,不能另開單罰錢。

過去警方處理酒醉駕車,檢測駕駛者酒精含量超過零點二五毫克時,即可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吊扣執照;超過零點五五毫克或零點二五毫克的肇事者,除罰鍰外,另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檢察官偵辦。

行政罰法施行後,由於刑事罰優於行政罰,警察對於酒醉駕車者,如確定已達移送檢察官偵辦標準,就只能移送刑事偵辦,不得另開單罰款;但仍可吊扣駕照。

不過實務上酒測值超過零點五五毫克酒醉駕駛或零點二五毫克的肇事者,警方除了會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檢察官偵辦外,還會另開罰單,警方此一行為已經違反行政罰法,如果駕駛人有遇到此一「一事兩罰」的狀況,可以先不必理會警方的罰單,可以等到法院公共危險罪判決(6個月以下徒刑),繳交完易科罰金後,拿判決書及收據到開單的警察機關將酒駕罰單銷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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