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7/11/23 22:54:12瀏覽1533|回應0|推薦0 |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第2項規定「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 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除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項、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外,均適用之。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行政罰法第4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行政罰法施行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案件,如果超過3年都沒有裁處就會失效,這點大家都沒有爭議,但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案件,到底3年的起算點是以違規日期,還是以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 施行之日呢? 目前政府機關皆認為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者,於行政罰法施行後裁處者,是以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 施行之日起,計算3年之裁處權時效,也就是說在行政罰法施行前(即95年2月5日 前) 違規的案件,不管你是5年、6年,甚至10年前的違規案件,只要在98年2月4日 前裁處都沒有超過3年的時效,真的是這樣嗎? 目前法院對於此一問題也是有兩派看法,「一派」認為從行政罰法第45條第1、2項定來看,應該是以行政罰法施行後,即95年2月5日 施行之日起計算3年裁處權時效,「另一派」則認為交通違規案件不宜久懸不決,而使處罰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致影響人民權益,應該以違規時間起算3年才對。 如果你有95年2月5日之前的違規案件,但已經超過3年才收到裁決書,建議你一定要到法院聲明異議,努力爭取自己的權益,但你也是要碰碰運氣,如果你遇到法官是「另一派」,那就恭喜你不用繳罰款,如果你遇到法官是「一派」,那算你倒楣,乖乖去繳罰款吧,打官司還要碰運氣,唉!這是什麼世界,「好運中時鐘,壞運中牙籤。」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