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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0 22:24:35瀏覽166|回應0|推薦0 | |
評析:從明年開始,請領遺屬年金第一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勞保條例第65條第3項所列四種情形時,第二順序之遺屬可以遞補請領遺屬年金。
遺屬年金 配偶子女優先領 【經濟日報╱記者 黃依歆】 被保險人在勞保年金(包括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加保期間、給付期間死亡,或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其遺屬都能夠依個別條件領取「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遺屬年金給付標準為:月投保薪資×年資×1.55%。計算不滿3,000元,最低以3,000元計算。另外若為發生職災死亡,在年金之外,還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舉例來說, 李 先生在加保期間死亡,保險年資為25年又三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每月年金金額:32,000×(25 4/12)×1.55%=12,564元,如果其為職災事故引起,再加發:32,000×10個月=32萬元。 被保險人在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在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但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第58條第2項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50%發給。
例如, 周 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三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原領老年年金金額:32,000×(25 4/12)×1.55%=12,564元,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12,564×50%=6,282元。 若有眷屬,也能夠同享遺屬年金。同一順序遺屬有兩人以上,每多一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遺屬除符合條件的配偶、子女外,還包括符合以下條件者。
父母、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受被保險人扶養的孫子女符合前述子女條件之一者。受被保險人扶養的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未成年、無謀生能力、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三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遺有配偶及兩名子女。每月年金金額:32,000× (25 4/12)×1.55%×(1+25%×2)=18,846元。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原領老年年金金額之50%:6,282元。每月總年金金額:6,282×(1+25%×2)=9,423元。
遺屬請領的順序如下,若順序較前者存在時,較後者不能請領: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扶養的孫子女、受扶養的兄弟、姊妹。 不過,遺屬年金也有可能遭停發,情況如下:配偶再婚;配偶未滿55歲,且其扶養子女不符合請領條件。符合遺屬請領條件的配偶或子女,如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失蹤等,也會喪失請領資格。 【2008/09/17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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