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年,不時會收到婚友社寄來的電子郵件或簡訊,不知是亂槍打鳥,還是從哪打聽到我是到了年紀還未婚的單身男子,總之,就是會收到這樣的信。在沒女友的時候,我沒參加過婚友社,更別說現在有女友。但周遭倒真的有朋友是因婚友社聯誼認識另一半,至今美滿。不禁讓我對這種專辦「我愛紅娘」活動的社團有一絲好奇。
不過,今天我在聯合報看到一則爆笑的社會新聞,倒是讓我對婚友社聯誼,有更KUSO的想像,謹和格友分享,純粹搏君一笑。
話說,謝姓高中老師有次參加婚友社聯誼,結識在竹科上班的楊姓女子,聯誼結束後兩人一起搭捷運,謝不慎以雨傘尖戳傷楊女背部。他帶對方急診,付了急診費,卻拒付復健費,女子憤而提告。檢方認為謝有過失,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地檢署開庭時,謝姓老師否認有傷害犯意。檢察官追問「依你的學識、常識,難道無法預見傘尖可能戳傷他人?」謝姓老師理直氣壯地說「我沒這種常識!」被檢方認為強詞奪理。
謝姓老師是台北市某高中專任教師,四十三歲遲未結婚的他,透過婚友社安排的配對聯誼,結識小他十多歲、在竹科上班的楊姓女子。今年五月間,他與楊女結束聯誼活動後,共搭捷運文湖線列車。由於當天下雨,謝進入捷運車站後收起傘夾在腋下,傘尖朝前、握把朝後。
兩人上車後,因車廂搖晃加上重心不穩,夾在謝腋下的傘尖,不慎戳到楊女背部。楊女疼痛呼喊後,旋即下車,到鄰近醫院掛急診,檢視發現背部及胸椎挫傷。
楊女返家後仍感不適,另找中醫診斷;中醫告知有內傷,須常回診復健。楊女認為是謝老師疏忽導致,索討復健醫藥費。
謝姓老師自認付了急診費,且西醫已表示無大礙,懷疑楊女原本有舊傷才需復健,並非傘尖戳到所造成,拒絕給付費用。
由於中醫診所函覆「楊女的背傷是新傷,不是舊疾復發。」檢方據此認定謝姓老師要負過失傷害責任。
看了這則新聞,我的疑問是:
1.這楊老師一定不夠喜歡竹科女,若真的喜歡,幫她賠點復健費又何妨?
2.這竹科女也一定不夠喜歡楊老師,不然除非被戳傷很嚴重,醫藥費很高,否則又何必急於追討復健費呢?但若我是這女的,一聽到這男的辯稱,竹科女有舊傷死要錢,我一定也會很不爽,這種小氣鬼,難怪找不到女友,要靠婚友社。
3.我每天搭捷運上班,常帶傘上車,一定是傘尖朝下,在擁擠的車廂內,傘尖朝前本來就很容易戳到旁人,這真的是常識,真不知這老師平時怎麼教學生的,根本是詭辯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