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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00:03:48瀏覽310|回應0|推薦0 | |
加拉太書5:4 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 與……隔絕。契約的關係要求信徒絕對的相信(見第1節注釋)。凡把靠行為稱義與信心相摻雜的人,就是違背了契約,基督從而也就不再對他有任何義務了。 “行為”就是對信心的否認。加拉太人自稱為基督徒,但實際上他們卻受人勸誘,認為只有接受“律法”的人才是真基督徒。他們這樣做,就是否認了基督為他們所做的事,使自己與祂的功勞隔絕。 如果他們能夠賺取救恩,對基督還有什麼需要呢?祂為他們做的事變得多餘了,因為他們已經找到了一條靠自己與上帝和好的辦法。如果他們能不靠基督而稱義,他們就不需要祂了。 但耶穌已宣佈,若不藉著祂,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約14:6;參徒4:12)。耶穌在祂的教訓中十分強調祂是“道路”的真理,以致在以後的年間,祂的門徒自稱為信奉“道”的人(見徒9:2;22:4)。 靠律法稱義。即自以為能靠行律法獲得公義(見羅3:20;加3:19,24注釋)。“律法”的最大的功能,就是告訴一個人稱義的必要性,向他指出就近基督的道路。 保羅在他的福音中,已清楚地說明上帝救人的計畫。亞伯拉罕曾藉著這個計畫獲得公義(見加3:6注釋),他不是在受割禮以後才被稱義的。割禮──“行律法”的一項內容──不能給人帶來公義,它只是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記號(見羅4:9-11)。 保羅後來所宣導的“行為”(加5:13-6:15),乃是聖靈的果子(加5:22),是基督拯救能力的憑據(羅1:16),但絕不是賺取救恩的方法。 從恩典中墜落了。字面上還有“落到恩典之外”的意思。關於“恩典”的意思,見羅3:24注釋。加拉太人已經接受了上帝的靈(加3:2,3)。他們已經歷了因信稱義(加1:6),並在實際上已經享受了福音的自由(加5:1),在一段時間裡,他們也“跑得好”(第7節)。 如果他們現在要靠“行律法”得救(見加2:16注釋),就要放棄他們迄今所享受的基督恩典(見1-4節注釋;參加3:19注釋)。這兩種稱義的方法是相互排斥的,接受一個就得放棄另一個。 有人認為保羅在這裡,肯定了上帝會因某些罪,主動地收回祂的恩典。這是沒有聖經根據的。失去神的恩惠,是由於放棄它的人志願行為的結果。上帝決不偏留救恩的福氣,除非人自己不要(見結18:23,31;33:11;彼後3:9;見約3:17-20;弗1:4-6注釋)。 這裡的上下文清楚地表明,責任完全在那些故意用靠行為得救來取代因信得救的人。不是上帝拋棄人,而是人離開祂,拒絕祂的恩賜。 上帝寬恕一切不再偏行己路的人(見約3:16;約一1:9)。凡從上帝的恩典中墜落的人,只能是那些故意選擇一條他明知與上帝的旨意相違背之道路的人。 今天有許多自稱為基督徒者,也處在這種可悲的狀態之中。這種狀況是由於他們故意隨從人心天然的傾向,享受罪中之樂,而不聽上帝聖靈的勸誡。直到這些人因不斷地拒絕聖靈的勸誡,而犯下不可饒恕的罪行之前(見太12:31、32、43-45注釋),他們還是有希望重得恩典的。 保羅在這裡還特別強調地駁斥了另一種流行的,但完全不符合聖經的教訓,“一次蒙恩,就永遠在恩典之中。”這種教訓的依據,是另一種不合聖經的教訓,即上帝已預定一些人得救,另一些人滅亡,而不顧他們自己的選擇。 關於聖經中的定命論真正的性質,請見約3:17-20;弗1:4-6注釋。按照流行的定命論觀點,那些上帝所挑選得救的人,是不可能從上帝的恩典中墜落的,因為他們的權利得到上帝的保證。 由此類推,那些被上帝預定滅亡的人,永遠不可能得到上帝的恩典,所以也不存在從恩典中墜落的問題。所以那些從恩典中墜落的人,只是表面上看是這樣,實際上他們從來沒有得到過恩典。只有把加5:4的話完全與上下文隔開,才有可能得出這樣的結論(見1-4節注釋) 實際上這樣所謂的神定論,忽視了聖經中明白的教訓,說人的意願在每一個人得救的事上,是決定的因素。見聖經中有關的段落,如賽55:1;結18:21-30;33:12,13;路5:32;約6:37;參約 7:37;12:32;羅10:13;11:20-23;林前9:27;啟22:17。 說上帝預定一些人得救,另一些人滅亡,而不顧他們自身選擇的道理,這顯然是不符合聖經的這些教訓的。因而說一個人不可能從恩典中墜落,即“一次蒙恩,就永遠在恩典之中”的教訓,也只是人發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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