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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在房地合一稅裏的魔鬼!
2016/03/02 18:14:28瀏覽679|回應0|推薦1

大家好,

自今年開始房地合一稅正式實施,原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六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所得稅法則增加

第四條之四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 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

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 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交易。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各位的注意應該都在取得時間的認定,

但請注意! 魔鬼藏在所得稅法第14條之4,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看出來了嗎? 若您交易的是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地,就是以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而不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所以大家要特別注意,在稅務規劃時要多注意課稅稅基之計算基礎,事先規劃得宜以免造成稅務增加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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