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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11 13:37:08瀏覽1193|回應0|推薦1 | |
最近遇到一些屬於我們自已自身權益的事情,分享給大家知道。 張三和李四(委託其兒子),共同到事務所來,雙方合意表明要將張三名下不動產移轉給李四。並同時交付李四之便章及身份證影本。張三則交付印鑑證明及相關權狀資料。爾後,李四因張三之不動產尚有抵押權未塗銷,來電代書,表明要暫停所有權移轉,待李四塗銷完成後再進行。由於代書聯絡張三時,張三表明由他先和李四溝通,再作結果。張三也確實打給李四,但李四仍堅持要將身份證影本及便章取回。代書再聯絡張三時,聯絡不上。此時即成為單方要求,與原先雙方之合意有抵觸。因此代書要求李四於文件簽收單切結未來所發生一切法律責任概與代書無責。 另外一件則是,見證人的問題。我們再做見證人時,應將責任範圍、見證事項表明於該契約上,如此才能避免將來訟訴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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