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個土地共有問題,由13人共同持有一筆土地,當初購買價1800萬元,其中一人佔超過2/3,目前土地供停車使用(皆使用自購之持分)。3/3日收到一存證信函,內容主張自104/3/1起至134/2/28日止,根據土地法34-1條,其自作主張承租給某人頭30年,並轉讓地上權使其有權在其上建建築物,承租價每年已公告價1/10計算約25萬元。
1.其承租範圍是全部土地,但建築也是可使用全部土地嗎?
2.一年25萬租金是否過低?計算基礎為何不是實際交易價格?是否賤價出租?可有方法可阻止此侵犯少數人權益之行為?
3.主要持有人當真可賤租並允許人在其上蓋建築物?不用管其他人之使用權?
4.其他人是否有優先承租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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