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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解除出境禁令‧須繳清欠稅
2011/07/08 06:46:58瀏覽1139|回應5|推薦34
學前幼兒扣除額 明年實施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1.10.26 03:33 am  

搶救生育大作戰,立法院昨(25)日三讀通過,5歲以下幼兒明(101)年起,每人享有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行政院昨天也審查育兒津貼實施計畫,同意明年元月起,父母任何一方因在家照顧02歲幼兒以致未就業,每人每月發給2,5005,000元的育兒津貼。 

兩項新措施都設有排富條款,即僅適用淨所得在113萬元以下的家庭。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減稅優惠,並明訂自10111日起適用。凡撫養9611以後出生幼兒者,1025月報稅時,以稅率換算,最多可獲得3,000元所得稅減稅利益。  

納稅義務人扶養5歲以下子女,每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每一名5歲以下子女可以申報扣除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需提供任何證明憑據,但訂有排富條款,有兩種情形之一者,即無法享有扣除額的節稅利益,包括: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的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適用。即僅限全年淨所得在113萬元以內,稅率5%12%的中產階級才能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的扣除金額(600萬元),也就是免稅所得加計應稅所得超過600萬元的家庭,不能列報幼兒特別扣除額。  

新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依財部財稅資料中心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統計資料推估,受益家庭約33.9 萬戶,增加可支配所得約3.5億。  

行政院政務委員薛承泰昨日邀集中央、地方相關機關審查內政部提出的「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計畫審查通過後,將報請行政院長吳敦義核定,明年元月起發放育兒津貼。育兒津貼發放標準部分,低收入戶每人每月5,000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4,000元,其餘家戶每人每月2,500元。內政部估計,全年經費313,743萬元,約142,000位幼兒受惠,其中中央政府負擔29億,地方負擔23,743萬元。 2011/10/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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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移轉登記一年內 出售原屋免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1.10.24 12:22 pm   

嘉義市萬先生問:擁有二戶房地,出售一戶時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自用房屋,嗣後再購買一戶自用房屋,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者,排除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

2011/10/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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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申報自繳未繳 限繳日不可申請延期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1.10.24 03:50 am  

台南市仁德區洪先生問:公司收到國稅局寄出的9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自繳未繳繳款書,限繳日期可以申請延期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9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於100531日自行繳納稅款,迄今尚未繳納或短繳案件,國稅局已寄發催繳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後請儘速繳納。此類案件係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應自行繳納稅額於當時未繳或短繳,故繳納期限仍為原法定申報截止日(100531日),請至代收稅款處以現金或支票繳納稅款。  

另對於自繳未繳或短繳案件,除原應繳納稅款外,每逾限繳期限2日尚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後至繳納日止則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外,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011/10/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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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 租金仍需申扣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10.27 03:12 am   

台南市玉井區蒲小姐問:我們商店是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在給付租金時,要不要辦扣繳及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未依所得稅法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者,應依同法第111條及第114條有關規定處罰。該所指出,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為其稅捐都是由國稅局核定,已無任何稅法上應負擔申報義務,以致給付租金給房東時,疏忽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因此提醒小店戶負責人,如於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及申報,若發現有未辦理申報或扣繳所得時,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或免罰規定。【2011/10/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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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地抵稅 用買地成本計算

【中央社╱台北26日電】 2011.10.27 03:12 am   

除了買骨董捐贈抵稅,還有人買地捐贈抵稅。財政部今天表示,個人購地捐贈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應以土地取得成本計算,而不是以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官員表示,如果捐地抵稅,卻刻意不用買地成本核實列報捐贈金額,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了補稅,還要加罰1倍罰鍰。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指出,某甲以新台幣60萬元買地,民國94年捐贈離島地區的鄉公所,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土地公告現值20095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被國稅局要求補稅並按漏稅額處1倍罰鍰。某甲申請復查不成,又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但仍被駁回。

2011/10/26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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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改為三級二審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2011.11.02 03:00 am  

立法院昨(1)日三讀修正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未來民眾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院提出簡易訴訟或交通裁決訴訟,訴訟將從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新制預計明年9月上路。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許金釵表示,過去只能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一審的行政訴訟,對民眾訴訟不便利,因而提出相關修法。  

依照現行制度,只有台北、台中和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可受理一審行政訴訟,居住東部或離島民眾,須千里迢迢或跨海赴本島辦理相關程序,飽受舟車勞頓之苦,還得花錢、耗時。  

依三讀修正條文規定,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未來簡易行政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者、強制執行、保全程序、保全證據等,都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一審訴訟,而訴訟標的金額逾40萬元者,則由高等法院為一審。  

二審分別由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確定,由於法官見解不同,恐出現裁判歧異問題,新制特別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若發現與其他法院見解不一致,有統一見解必要時,可把案子移給最高行政法院審理,達到統一見解。  

本次修法也將交通裁決訴訟程序納入,原本由普通法院刑事庭審理,往後改為行政訴訟庭。但原審理的刑事庭不必繳納裁判費,以後將改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民眾,每案須預繳納500元裁判費,勝訴可以拿回,由敗訴繳納。  

裁判費問題引發多名立委質疑,經朝野協商後,將相關裁判費降為每案300元。司法院表示,行政訴訟在世界各國為有償,且由敗訴者負擔,法院處理一個行政訴訟案件,光是郵資就要400多元,但考量新制改變幅度大,要讓民眾有適應空間。  

許金釵說,相關制度原擬今年9月上路,因修法速度稍有延誤,為配合明年9月法官大調動,預計明年96上路。 2011/11/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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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薪逢假日提前 併應給付日扣繳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11.04 03:01 am  
新北市汐止區某公司會計周小姐問:因公司發薪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給付非居住者員工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00年度為2萬6,8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
 
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2011/11/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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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薪逢假日提前 併應給付日扣繳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11.04 03:01 am   

新北市汐止區某公司會計周小姐問:因公司發薪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給付非居住者員工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00年度為26,8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 

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2011/11/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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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遲領100年薪資 仍免稅  

【中央社╱台北3日電】 2011.11.04 03:01 am   

軍人和國中小學教師將從明年起恢復課稅。國稅局官員今天表示,軍人若因職務調動等因素延至101年才領今年的薪水、津貼或補助,仍可免稅,教師則以所得取得年度為是否納稅依據。  

所得額計算皆以取得年度為準,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考量軍人經常被調動職務,有時要等到下一個職務才領薪水、津貼或補助,屬於不可歸責所得人因素。因此軍人在民國101年後領取6種在100年以前的薪資所得,當102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可免稅,但只有1個年度。  

6種免稅項目如下:屬100年度以前應按月給付的薪資所得;在今年底前結婚、生育、眷屬死亡或子女註冊,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領取的補助;今年底以前休假,依國軍人員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領取的休假補助費。 

以及在今年底前工作,但在101年以後才領的海軍潛水人員津貼、高壓氧陪艙費及按實際出席次數領的兼職費;今年底以前發布行政命令而可領取的各項工作獎金及績優獎勵金;99年度以前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於101年以後補發者。 

       

周賢洋表示,中小學教師不像軍人經常被調動,因此是否繳稅仍以薪資取得年度為準,如果今年有補助,應該儘早申請。【2011/11/03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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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列優先受償稅捐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2011.11.09 12:44 am   

立法院院會昨(8)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變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未來與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一樣,優先於債權及抵押權,列為優先受償稅捐。  

院會另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36條之1條文草案」,未來公私立各級學校或研究機關自國外購買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的電子資料庫或電子書,可享免徵營業稅優惠。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目前列為優先受償的稅捐為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未來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也納入其中。  

提案立委賴士葆指出,現行稅捐稽徵法設計不良,造成每年七成以上房屋遭法拍的民眾變成欠稅戶,欠稅金額逾16億元,民眾嚴重受到困擾。因此提案修改稅捐稽徵法第6條,明訂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與抵押權。  

修法完成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的土地、房屋及貨物,其衍生的營業稅,必須扣除拍賣價金,餘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保障國庫稅捐收益,民眾也免於貨物遭拍賣、變賣後,還要被追繳營業稅。  

新增訂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因不少大學反映,學校向國外廠商購買電子資料庫和電子書,賦稅署認定其不具實體,要求繳納營業稅。提案立委潘維剛認為,基於租稅公平和促進教育、學術發展考量,應比照免徵營業稅。【2011/11/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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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扣除額 後年可申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11.10 02:50 am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明(101)年元旦生效,財政部指出,民國96年以後出生的幼兒,父母在1025月時,即可申報每人2.5萬元扣除額節稅,最長可達五年。  

財政部並提醒,96年當年出生的幼兒,因在101年時已年滿五歲,家長仍可享有最後一年的扣除額節稅利益,只要符合適用所得稅率在20%以下,或申報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1025月時,還可享有最後一年的扣除機會。  

換言之,101年幼兒學前扣除額生效首年才出生的幼兒,其可申報每人每年2.5萬元的扣除額資格年限,可到1075月申報106年的所得稅時為止。【2011/11/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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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享抵減 三年禁移轉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11.16 01:57 am   

台資企業投資大陸頻繁,前往大陸設廠非常普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4)日表示,國內公司過去若申請促產條例投資抵減的機器設備抵減,三年內不能將設備移轉給海外子公司使用,否則須將抵減稅額,連本帶息「吐回來」。  

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如已申請適用促產條例第6條投資抵減的機器設備抵減,交貨隔天起,三年內如果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情況,應要向稅局補繳已抵減的所得稅款。 

除了補繳稅款,還須依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起繳納。

2011/11/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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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劇《最後之舞》主題曲 Give My Love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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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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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9 14:19
◎各國稅局‧明公告重大欠稅名單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3.06.30 12:15 pm  
財政部表示,為有效防止重大欠稅並加強稅捐之徵起,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於每年7月1日就個人累計欠稅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逾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辦理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欠稅人姓名或名稱(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者,一併公告其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稅目別、欠稅年度、欠稅或罰鍰金額(含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欠稅人地址等,相關公告內容自102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刊登於各稅捐稽徵機關網站6個月。
【2013/06/30 聯合晚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7-19 14:20 回覆:

◎抵押品拍賣前‧別忘申請拋棄利息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07.05 04:35 am  
北區國稅局表示,債權人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取得抵押品拍賣款後,如果事前未申請拋棄利息或約定抵充順序,法院拍賣後,將優先分配抵償利息,之後才償還本金。實務上,許多民眾常因此漏報該筆款項列入利息所得申報,後續遭到國稅局補稅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債務人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到期仍未償還時,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抵押物以抵債。

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向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如果沒有事前申請,依照民法323條規定,抵押品拍賣的獲利,抵充債務順序將以費用優先,再來先償還債權利息,最後才是本金。

北區國稅局舉轄區內案件為例,某A君辦理2010年綜所稅結算申報,遭稽徵機關查獲,A君在法院拍賣債權抵押物之後,獲配利息所得約180萬元,卻沒有申報當年度所得,後續遭國稅局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再處以0.5倍罰鍰。
【2013/07/05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7-19 14:21 回覆:

◎行政救濟確定‧應退或補稅款均加計利息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3.07.08 04:39 pm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經提起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退或應補的稅款,都要依各年度11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財政部提醒民眾,為避免行政救濟確定後加計利息增加租稅負擔,可在原應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繳納稅款後,再提起行政救濟,不論行政救濟結果如何,權益皆可獲得保障。

2013/07/08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7-19 14:22 回覆:

◎法拍地強制執行費‧優先於土增稅受償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3.07.08 04:36 pm  
財政部表示,經法院拍賣的土地,拍賣價款不足支付執行費用,其執行費用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得就強制執行的財產,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及2項規定: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財政部指出,稅捐之徵收固然優先於普通債權,但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的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就強制執行的財產先受清償。且遇有拍賣價款不足受清償時,執行費用得優先受清償。
【2013/07/08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7-19 14:23 回覆:

◎第三人財產作欠稅擔保‧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3.07.09 05:57 pm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欠稅可申請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但仍應依規定繳納欠稅款,否則擔保人的財產將遭強制執行。

 

財政部指出,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就其財產通知相關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可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稅額的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

2013/07/09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7-19 14:24 回覆:

◎稅務問答/債權受讓人‧依規查債務人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3.07.10 03:01 am   

新店區小姐問:受讓人可否持原債權人轉讓之執行名義及債權移轉證明書,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第三人,該第三人即為強制執行法所稱之繼受人,雖得以原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亦即未經通知債務人,該項讓與對債務人尚未發生效力,自不得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因此,債權受讓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時,應提供債權移轉證明書、原執行名義及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才會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

2013/07/10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7-19 14:25 回覆:

◎拍賣抵押物 不得做為查調債務人財產憑據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3.07.14 04:54 pm   

財政部指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係屬對特定物的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載的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不得逕對債務人所有的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

 

因此,債權人持上述執行名義,不能申請查調債務人其他財產或所得資料。

 

財政部提醒民眾,持司法機關核發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載「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不能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所有的其他財產或所得資料。

2013/07/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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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1 19:03

◎借牌營業‧有刑責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3.06.21 12:09 pm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凡從事承攬工程,對外營業收取報酬之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並繳納稅捐。違反規定者,會被依法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如借用他人營造業登記證從事承攬工程,並以該未實際承攬工程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作為領款之憑證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刑責。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有意承攬公共工程,因本身未具營造廠資格,竟借用符合資格之乙公司名義與證件承攬工程,經人檢舉東窗事發而遭偵辦調查,甲君除遭該局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計達3,000餘萬元外,甲君及乙公司之代表人則分別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規定移送法辦,經法院判決渠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協助他人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有案。

該局提醒轄內營造廠商,勿隨意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投標承攬工程,或代他人在建築申請書上蓋章表示承建,並代他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使用領款等;同時也呼籲欲承攬工程之個人,請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按自身具備資格,從事承攬工程,勿借用他人證照承攬工程,補稅及罰鍰等金錢損失事小,判處徒刑則非同小可,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2013/06/21 聯合晚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27 21:54 回覆:

◎重大欠稅案‧國稅局7月1日公告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即時報導】 2013.06.26 10:06 pm  
台北國稅局表示,將於7月1日(一)上午8時起,於該局網站就繳納期限至2013年4月30日以前確定欠稅案件,個人累計金額逾1,000萬元、營利事業累計金額逾5,000萬元欠稅人辦理公告,並公告期間6個月(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013/06/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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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7 22:42

◎公司負責人若不服限制出境‧應訴願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3.06.14 02:06 p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公司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將會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出境。近日有甲公司因欠繳稅款達到限制出境之一定標準,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公司負責人A君出境,A君不服,以甲公司名義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該局表示,依據訴願法第18條及第77條第3款規定,被限制出境的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受限制出境處分,應該由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因為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與擔任公司負責人的自然人,分屬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公司既不是限制出境的受行政處分對象,自然不能以公司名義提起訴願;如果以公司為訴願人名義,提起解除出境的訴願案件,亦會被行政院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該局提醒,因為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的負責人,如不服限制出境處分,應注意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才符合法律規定。
【2013/06/14 聯合晚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17 22:43 回覆:

◎不服稅捐核定者‧要把握復查期限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3.06.17 07:00 pm   

不服稅捐機關的課稅決定,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切記要把握申請期限。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條規定,在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舉例,甲被查獲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薪資所得,經核定應補稅額繳款書在2013429合法送達,繳納期間自2013511520日止。甲不服,依規定應於2013619日前提出復查申請。

 

財政部提醒,若逾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提出,即會被按「程序不合」駁回。

2013/06/17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17 22:44 回覆:

◎欠稅移送強制執行‧可申請分期繳納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3.06.17 07:00 pm   

財政部表示,欠稅逾期未繳應移送強制執行,如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欠稅時,可向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指出,向行政執行署申請獲核准分期繳納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若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兌現,執行署將廢止分期,並要求一次繳清所餘欠稅,或逕就納稅義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申請分期繳納獲准,應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13/06/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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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加把勁‧財部「五力」追繳
2013/05/14 17:04

◎清欠加把勁‧財部「五力」追繳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5.14 03:01 am

清理欠稅有成,國庫欠稅水位下降,2012年底累積欠稅總額1,760億元,較上年減少逾300億元。財政部將採取五大手段,持續減少欠稅金額,包括運用銀行存款資料追欠、停業企業留抵稅額優先充抵欠稅等。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持續二年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力清理欠稅,成效明顯。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13)日因此決議解凍102年度五區國稅局編列15.96億元的「國稅稽徵業務」費用,支援稅捐機關加強清欠。

根據財政部最新統計,截至2012年底為止,全國累計欠稅金額已低於2,000億元,總額降至1,760億元;欠稅數則從2011年的76.5萬件,減為2012年的62.8萬件,減幅分別為17.87%與15.52%。

過去因為國庫欠稅水位只升不降,引發立委不滿,要求稅捐機關設法減少欠稅發生機率,一旦欠稅,亦應加緊追討。財政部長張盛和說,自2010年起定期公布欠稅個人達1,000 萬元、欠稅營利事業達5,000萬元的名單,加上與行政執行署合作追欠後,累積欠稅已逐年減少。

為使追欠成果更加顯著,財政部將採取五大手段,例如,運用跨機關連線及時查調最新欠稅人相關財產及基本資料,其中包括金融機構存款、勞健保投保資料等,作為送達繳款書及提供行政執行機關追稅的利器。

另外,欠稅營業人如果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稅捐機關將依法撤銷其營業登記,並儘速核定停、歇業企業的銷售額與應納稅額,查明帳上有無留抵稅額,並用以優先抵充欠稅。

財政部也將實稅捐保全措施,包括限制欠稅人出境、禁止財產處分等。

根據統計,2011年以及2012年實施欠稅保全徵起的稅捐分別是134億元及112億元。

【2013/05/14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5-15 21:20 回覆:

新聞稿》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修正,落實保障賦稅人權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之效力。此規定經98710日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認為已侵害未受送達公同共有人之訴願及訴訟權,有違憲法第16條之意旨,而宣告違憲,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該局進一步表示,按照修法後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雖仍得對於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寄發繳款書,但應同時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方式,告知其他公同共有人繳款書的收受人及繳納期間。而公同共有人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者,為確保全體公同共有人行政救濟之權利,除收受繳款書之公同共有人,須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起復查外,另僅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公同共有人,亦可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此已使全體納稅義務人均得知悉課稅處分內容,落實保障賦稅人權,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洪貴恩,電話:042305111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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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解除出境禁令‧須繳清欠稅
2013/04/24 22:47

◎稅務問答/解除出境禁令‧須繳清欠稅
【經濟日報╱淡水訊】 2013.04.24 03:01 pm

淡水區劉先生問:遭限制出境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欲解除出境限制,或禁止財產處分應如何辦理?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遭限制出境之個人營利事業負責人欲解除出境限制,或欲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才可解除其出境限制或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如果納稅人無力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選擇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時,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可提供之擔保品種類包括: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2013/04/24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4-30 11:11 回覆:

申請復查期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3.04.29 10:30 pm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不服,應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在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人如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時,應以發寄局郵戳日為準

 

財政部舉例,甲對2013年使用牌照稅裁處的稅額不服,申請復查。原核定稅額繳款書限繳日期為2013317,且已在2013120日合法送達,復查申請末日為2013416日日,但甲遲至2013423(發寄局郵戳日期)提出申請,即已逾法定申請復查期間。

2013/04/29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4-30 11:14 回覆:

◎已確定的欠稅案件‧追索期15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3.04.28 04:54 pm   

財政部表示,未提出行政救濟確定欠稅案件追稅期最長可達15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切勿以為稅捐徵收期間五年,而欲藉由期間經過規避稅捐繳納,凡在執行期間屆滿前欠稅案件,財產一經查獲者,均將遭行政執行處扣押拍賣,以抵扣欠稅

2013/04/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