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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持有房產未二年‧出售須報奢侈稅
2011/08/17 12:58:19瀏覽1869|回應6|推薦7
稅務問答/持有房產未二年出售須報奢侈稅 

【經濟日報嘉義訊】 2011.08.09 11:49 am

太保市王小姐問:是否出售房屋不動產就要申報繳納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無論個人或公司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坐落基地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外,均應由原所有權人主動於訂定銷售契約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地或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及完稅  

應申報銷售價格指實際交易價格,即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全部代價,例如應由賣方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如約定轉由買方負擔繳納,該稅款即應併入銷售價格計算;出售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不動產,按其銷售價格15%計算應納稅額,超過一年未滿二年者按銷售價格10%計算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除應填寫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書及交易明細表外,尚須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必要文件。 

2011/08/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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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售屋短漏奢侈稅‧補徵外最多罰三倍

【經濟日報╱台南訊】 2011.08.22 08:45 am   

台南市永康區陳小姐問:如果出售持有不到兩年的房屋,未申報奢侈稅會有哪些處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條例第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以下房地,報、漏報依規定申報特銷稅,或利用他人名義銷售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惟本條例自今年6月上路以來,截至7月底本所僅收到一件申報繳稅案件,可能有納稅義務人因疏忽或心存僥倖,尚未申報。 

為遏止逃漏,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彙整全國不動產買賣資料,並篩選可疑交易提供給各區國稅局,8月將開始查核,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2011/08/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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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生產商或收貨人 負責繳奢侈稅 

【經濟日報新竹訊】 2011.08.09 11:49 am  

湖口鄉鄭先生問:高額消費貨物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一)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產製廠商。(二)進口高額消費貨物之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三)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高額消費貨物之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四)將免稅高額消費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人或貨物持有人。(五)銷售50萬元以上入會權利之營業人。 

2011/08/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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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解禁 須繳清欠稅罰鍰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8.09 03:32 am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8)日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稅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時,欠稅人或欠稅的公司負責人將遭限制出境,如果要解除出境限制,則須繳清「全部」欠稅罰鍰 

中區國稅局指出,許多人誤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只要繳納部分稅款,讓欠稅餘額低於限制出境的金額標準,就可以被解除出境。依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須全數結清,才可解除。 

國稅局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稅加罰鍰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就會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欠稅公司負責人出境。 

納稅義務人欠稅案如在行政救濟程序中限制出境的門檻調高到個人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300萬元以上。 

國稅局舉例,甲君因欠繳多筆個人綜所稅遭限制出境,合計150萬元,但他卻因生病,急欲赴美就醫,於是繳納60萬元,使欠稅金額由150萬元降到90萬元。甲君認為,欠稅已低於個人限制出境標準100萬元,應可以出境。 

國稅局指出,依規定一旦欠稅人被限制出境後,須繳清全部欠稅和罰鍰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被限制出境的納稅義務人,得以提供與稅相當價值擔保品解除出境限制,包括黃金、政府發行公債、銀行存款單摺、房屋土地等。 

國稅局表示,並沒有特殊排除條款,任何人都不得向稅局提出理由請求豁免。不過,欠稅限制出境期限只有五年五年後雖然稅局仍會追稅,但不再限制出境。 2011/08/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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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兼營業沒2年出售‧按比率課奢侈稅 

【聯合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9.07 02:48 am  

財政部明令,個人僅有一棟自用住宅,但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時,如果持有不到二年即出售,僅有做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可以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非做自用住宅使用的部分,則要按面積比率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強調,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的不動產,只有屬於自用住宅部分才可免稅,若部分自用、部分營業(包含出租),就不能完全享受免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61實施,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棟不動產,且做自用住宅使用者,不受持有未滿二年出售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限制。依據規定,持有未滿一年即出售的非自用不動產,要按實際交易價的15%課徵奢侈稅;持有未滿二年出售的非自用不動產,以交易價10%繳納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棟房屋,且已辦竣戶籍登記,但一樓供事務所執業,其餘樓層供做自用住家使用,因故需將房屋出售者,即會面臨被課徵10%15%的奢侈稅。 

財政部規定,所有權人在持有二年內出售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僅一樓供事務所或診所執行使用,而其他樓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者,可以按須課稅部分的面積,按比率計算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一樓要課稅,二樓以上樓層可免稅。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不是所有自用住宅短期買賣都可免課徵奢侈稅,加上奢侈稅採自動申報,納稅人考慮出售持有未滿二年不動產時,應事先了解課稅規定,以免受罰。

2011/09/0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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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移轉登記一年內 出售原屋免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1.10.24 12:22 pm  

嘉義市萬先生問:擁有二戶房地,出售一戶時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自用房屋,嗣後再購買一戶自用房屋,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者,排除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 

2011/10/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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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賣房前查財產清單 符合規定免奢侈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14.04.30 03:50 am

林鎮林先生問:我單身,去年剛買一間房子,戶籍也遷進去了,我買下房子後僅自住使用,今年我要出售該房子是否要申報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不動產所有權人出售不動產,本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未供營業或出租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課稅範圍。該所發現,少數案件因當事人年幼時繼承不動產,致出售時持有戶數不符合免課規定,或是因前手將該址供他人設立營業登記,致當事人持有期間仍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而不符合免課規定。建議民眾可向國稅局查詢財產清單確認持有戶數,也可至經濟部、縣市政府工商科及財政部網站查詢房屋座落地址是否設有營業登記。

2014/04/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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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立約要買方付奢侈稅 行不通

【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2014.05.14 03:18 am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買賣房屋時,有些賣家會告訴買家,雙方交易要採「賣清」方式,除了房屋價格,要求買家要連帶付清特銷稅款。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下立約雙方「賣清」沒有用,只要出售期間未達兩年的不動產,賣家就得繳納特銷稅。 

同時,計算特銷稅應繳納金額時,應以房屋價格加上自行支付的特銷稅款,若只以房屋價格計算,將視為短漏報,會遭補稅並處最高一倍罰鍰。 

部分屋主經常抱持著「賣清」觀念,為了省去後續麻煩,在訂定買賣契約時,會要求買方除須付房屋價格,也得負擔相關手續及稅款。 

北區國稅局常接獲民眾詢問,若契約中明訂由買方負擔特銷稅,賣方是否就可以免繳,國稅局回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繳稅主體仍是賣方,且買方多付給賣方作為特銷稅費用的金額,也屬銷售時的「全部代價」,須納入特銷稅課稅範圍,若漏報這部分金額,國稅局將視為短漏報案件處理。 

舉例來說,甲將手中持有未達一年的不動產賣給乙,買賣價格訂為2,000萬元,並在契約中明訂,乙應負擔特銷稅,先行將特銷稅額300萬元(2,000萬元*特銷稅率15%)連同房屋價格一起付給甲方,總計2,300萬元。 

但依照特銷稅條例規定,賣方甲才是納稅主體,若賣方甲未繳,則視為漏繳特銷稅,同時,乙多付給甲的300萬元,也應納入計算應納稅額的金額範圍中,也就是用雙方交易總金額2,300萬元,乘以15%特銷稅費率計算,若只用2,000萬元房屋銷售金額計算應繳稅額,少繳部分也將視為短漏報。 

國稅局表示,透過買賣證明,很容易就能查到短漏報情形,一旦查到相關情形若民眾在國稅局查到、但尚未寄出處分書前,主動前來補繳本稅,則僅罰漏繳稅款0.5倍罰鍰,但若被查獲仍不符結果不願繳納本稅,則須以一倍罰鍰;國稅局強調,補稅及罰鍰的對象,都是賣方而非買方,提醒民眾不要因誤解「賣清」可行性而觸法。

2014/05/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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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奢侈稅 查高球場度假中心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4.06.03 04:22 am

五區國稅局下半年將啟動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查稅行動,瞄準營利事業銷售包括高爾夫球證、度假中心會員權利等奢侈勞務漏稅行為。 

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國稅局訂定查稅前輔導期,即日起至7 15日前主動申報並繳納所漏奢侈稅的業者,將提供自首免罰的優惠。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除了出售持有未逾二年的不動產,以及購買高價奢侈貨物,例如售價超過300萬元以上的自用汽車、飛機等之外,在我國境內銷售新台幣50萬元(含)以上的入會權利,包括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度假中心等營業人,亦應依規定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由於奢侈稅實施即將滿三年,國稅局計畫下半年將針對奢侈稅報繳情形,展開查稅作業。特別是針對奢侈勞務,國稅局提醒業者注意稅法規定,以免漏報受罰。查稅作業已經展開,但是在715日前均屬輔導改正期,財政部表示,國稅局已經製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檢查表,提供業者自行檢查有無漏稅並儘早辦理補報。 

依據國稅局受理奢侈稅的申報案件發現,屬於特種勞務部分,業者容易發生漏報的情形包括:

一、營利事業初次發售50萬元(含)以上的入會權利,未在規定時間(即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月銷售價格,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二、銷售50萬元(含)以上的入會權利,在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銷售價格時,未將營業稅計入稅基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三、營利事業銷售50萬元(含)以上的入會權利,出現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數量。 

財政部提醒,在查稅輔導期間內,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有無以上違章或疏失情事,若有因疏忽致短、漏報奢侈稅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受處罰。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6/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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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hedy7103&aid=554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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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5 13:48 【udn】 購買前先比價!購買 未滿 瞄準 DVD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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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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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2 16:40

◎夫妻互贈地‧當心奢侈稅上身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7.22 08:58 am

夫妻相互贈與土地,想要多一次土地增值稅每人一生一次10%低稅率的機會,要小心受贈後兩年內不宜出售,以免反被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由於夫妻互贈土地的節稅型態普遍,國稅局已鎖定這類夫妻互贈土地再移轉的案件,受贈後持有不到二年即出售者,會被查稅並課徵10%或15%的奢侈稅。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為20%到40%,不過,若屬於自用住宅,符合面積限制(都市地區三公畝、非都市地區七公畝)、辦妥戶籍登記等條件,每人一生可以有一次機會使用優惠稅率(10%)繳納土增稅。

財政部指出,土增稅10%優惠稅率是每人一生僅限一次,使用過後即再無機會按低稅率繳稅。因此,坊間許多夫妻會利用相互贈與土地免稅的規定,變更所有權給名下原無土地,且未使用過優惠稅率的配偶後,再將土地出售給他人,即可再獲得按10%稅率課徵增值稅的機會。

不過,自2011年6月實施奢侈稅之後,財政部提醒互贈土地的夫妻,受贈一方必須注意,不要在獲贈土地後短期出售,否則反會被課徵奢侈稅。

特別是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受贈配偶自受贈土地後,持有期間不到二年即再行出售,就要按出售價格繳納10%或15%的奢侈稅。財政部說,為享受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先藉由夫妻間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便,將不動產過戶給配偶後再出售,出售時可享受10%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但為防止受贈人取得受贈土地後轉手出售,短漏報奢侈稅,國稅局會追查這類案件的後續移轉情形,鎖定列管時間至少二年。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3/07/22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8-29 23:19 回覆:

◎漏報奢侈稅‧未達5萬元不罰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8.29 03:10 pm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免罰門檻放寬即日生效。財政部表示,短漏報奢侈稅額未達5萬元,即日起不再處罰。此項放寬處罰規定,亦適用於已查獲漏稅,但未裁罰確定的案件。

奢侈稅2011年6月實施以來,因為短漏報奢侈稅的交易案件,總計共有1,352件,遭到稅捐機關補稅並處罰的金額合計達14.5億元,補稅額與罰鍰金額各為7億餘元。

財政部昨(28)日表示,比照其他稅法,奢侈稅也有微罪不罰的授權條款,過去逃漏屬於奢侈稅課徵範圍的不動產交易稅額超過5,000元,即觸動處罰條款,不適用免罰的規定。

鑑於不動產交易金額相對鉅大,財政部經檢討後認為,短漏報稅額若超過5,000元即開罰,可能失於嚴苛。根據統計,自2011年6月奢侈稅實施以來,也沒有一件奢侈稅的違章案件漏報稅額低於5,000元,更沒有納稅人因此適用免罰。

財政部因此修改「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放寬奢侈稅的免罰門檻,從現行逃漏奢侈稅額5,000元(如按10%稅率計算,漏報交易額為5萬元)免罰,提高為漏稅額未達5萬元(即漏報交易額50萬元以上),均可免罰。這項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除此之外,財政部先前也已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將初次查獲短漏報奢侈稅納稅人的罰鍰倍數,由過去的一倍或0.5倍降為0.25倍。

奢侈稅施行至今總計為國庫帶進約92億元稅收,其中出售短期持有的不動產,繳的奢侈稅約計61億元,仍為奢侈稅的大宗來源。

近二年稅捐機關追查逃漏奢侈稅的案件則逾千件,其中因假藉贈與或人頭等未申報奢侈稅的補稅案件共計1,198件,補稅金額6.9億元;1,159件裁定要罰,罰鍰亦約7億元。

另外,已申報奢侈稅但被發現短漏報交易金額者,則有154 件,其中107件需加處罰鍰,補稅金額與裁罰金額分別為4,100萬元及2,100萬元。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3/08/29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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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8 09:57

◎稅務問答/辦妥戶籍‧才能免奢侈稅 
【經濟日報╱嘉義訊】 2013.06.18 03:08 am  
嘉義市林小姐問:所有權人適用特種貨物稅條例出售不動產辦竣戶籍登記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係指所有權人為換屋買新房地時,原持有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之房地(原房地),因出售原房地(買新賣舊)或新房地(符合該款規定之非自願性因素買新賣新),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僅設籍在原房地或新房地,且其戶籍登記符合下列之一者:(一)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二)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後出售原房地前,戶籍已由原房地遷移至新房地,或購買新房地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致出售時仍設籍在留供自住之房地。
【2013/06/18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7-19 22:22 回覆:

◎利用人頭出售房地規避特銷稅,小心補稅遭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坊間盛傳只要利用名下無任何房產的人頭買賣不動產,即使短期、多次出售房地,仍可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為杜絕炒房歪風及遏止逃漏,該局已針對無所得資力者短期買賣房地、疑似利用人頭銷售案件加強選案查核。

 

該局說明,為兼顧課稅公平及避免殃及無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於持有期間2年以內出售不課徵特銷稅。惟投資客一旦被查獲利用人頭於短期內買賣房地規避特銷稅,依同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利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除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日前查獲轄區內名下有多筆不動產之投資客甲君,於10111月間出資,以乙君及丙君的名義分別向法院拍賣取得2戶房地,再由乙君、丙君2人分別於同年12月間出售,銷售價格各1,000萬元及400萬元,利用乙君、丙君2人各自符合1戶自住房地排除課稅之規定,意圖規避特銷稅。該局發現乙君、丙君2人與甲君為親屬關係,該2人年紀尚輕且無相當之購屋資力;經查核房地買賣價款收付情形,查得乙君、丙君2人之購屋款項係由甲君出資,出售房屋之買賣合約書由甲君代理簽訂且售屋款項最後確由甲君收取。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屬甲君之銷售行為,按稅率15%歸課甲君之特銷稅額各150萬元及60萬元,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為有效遏止投資客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該局就坊間常見之規避手法研析,已專案選查並加強查緝,以維護租稅公平。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而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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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2 12:54

◎稅務問答/單身換屋‧可免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佳里訊】 2013.05.22 02:49 am  
佳里區柯小姐問:單身族換屋可否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單身族群因換屋需求持有兩戶自用住宅,若符合自用未出租、沒有提供營業用的條件下,出售其中一戶自用住宅後,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戶籍登記,即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3/05/22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12 12:57 回覆:

◎問答/持有房屋超過2獲贈售出免奢侈稅

【經濟日報永康訊】 2013.06.11 10:00 am  

康區李先生問:本人於19893月購入房屋一戶,20093月贈與配偶,201271配偶又回贈本人,本人於20135月出售該戶房屋,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2011816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釋,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本案先生持有不動產之期間已逾兩年(19893月至20093月加20127月至20135月),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2013/06/11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12 13:01 回覆:

稅務新聞》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按不動產銷售價格10%15%報繳,
                 而非依不動產現值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期針對不動產特銷稅已申報案件查核有無「高價低報」時,發現有民眾以不動產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來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查獲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加以處罰。

 

該局說明,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應徵之稅額,係依銷售價格按規定之稅率計算之。至所稱「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故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時,如涉及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價格,除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1015月與某乙簽約,以總價4千萬元出售其分批取得之不動產,並於期限內就其中2/5持分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申報繳納特銷稅,惟經查係以公告或評定「現值」申報銷售價格500萬元,繳納特銷稅額50萬元,經該局查獲並依特銷稅條例規定,核認其係屬短、漏報銷售價格1100萬元(4,000×2/5-500)、核定補稅110萬元並另處1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務必要留意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之規定,並依法誠實申報繳納,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海蒂補充:4,000×2/5-500=1,100

     1,100×10%=110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12 13:13 回覆:

◎利用不正當方法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當心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加強查核銷售不動產,規避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件,目前特別針對「精華地區申報銷售價格偏低」、「疑似利用人頭銷售」及「涉嫌假贈與」等不正當方法規避特銷稅案件,進行選案查核。

 

該局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依規定補徵稅款。如涉及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及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者,除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目前加強辦理轄區內不動產短期銷售案件查核作業中,已查獲多起由父母出資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再以贈與方式將該房地移轉至已成年子女名下,利用受贈人僅有1戶自住房地得排除課稅之優惠,來規避實際出資者原應繳納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局在查明出名登記者無相當資力,且購屋資金流程來自父母的情形下,會按實質經濟情況認屬父母的銷售行為,歸課補稅處罰,每案各約數百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特別提醒,為有效遏止投資客短期出售不動產,藉高賣低報銷售價格或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局已專案選查並加強查緝,以維護租稅公平。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而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12 13:30 回覆:

◎戶籍限時登記‧換屋免奢侈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4.11 10:43 am

短期內換屋欲爭取免稅,要把握戶籍登記的「限時條款」。財政部最新規定,無論一般換屋或非自願性換屋,出售不動產後三個月內,必須將戶籍遷入留供自住的房屋,才能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為使換屋民眾有所依循,財政部規定,戶籍登記限時條款即日起施行,但不會溯及既往;410日前未核課確定案件,不受限制。

 

財政部昨(10)日發布最新規定,針對因換屋需求而持有二戶自用住宅並出售舊屋者,以及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屋的納稅人,所出售房地的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屋或舊屋的戶籍登記符合規定條件,留供自住房地無出租、無營業者,即可免課奢侈稅,包括以下二點:

 

一、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的舊屋(或新屋),應在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戶籍由舊屋(或新屋)直接遷移至新屋(或舊屋)。

 

二、所有權人購買新屋後、出售舊屋前,戶籍已由舊屋遷移至新屋;或購買新屋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屋,出售時設籍在留供自住的房地者,也可免奢侈稅。

 

財政部舉例,甲為單身者,僅擁有一戶於201161取得A屋,並辦妥戶籍登記,甲在持有A屋期間無出租或營業情形,符合自住條件。基於換屋需要,甲在201211取得B 屋,並在同年61訂約出售A屋(即買新賣舊)。

 

依據最新規定,財政部說,甲必須要自201362起三個月內,將戶籍自A屋遷移至B屋,才可以適用兩年內換屋免課奢侈稅的規定。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3/04/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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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0 16:48

◎夫妻分居‧房產合計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6.10 03:12 am  
財政部規定,夫妻處於分居狀態,未辦妥離婚登記手續之前,各自持有的不動產,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持有戶數時,必須併同計算。超過一戶以上,且持有未及二年即出售者,需課奢侈稅。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課徵範圍。

財政部規定,夫妻處於分居狀態而未辦妥離婚登記手續者,因仍具配偶關係,雙方持有的房地應合併計算持有戶數。

財政部舉例,甲在2011年11月間登記取得A房地,並在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出租或營業等情事。2012年12月間立契出售。

但是,甲出售A房地時,甲的配偶乙同時持有在2002年5月間登記取得B房地,形成甲與配偶乙共持有二戶房地的情形。

甲雖表示,其所出售的A房地為自用住宅,因居住環境不佳,為換屋需求出售A房地,另行購買C房地,但因與其配偶處分居狀態,甲認為其出售A房地時僅持有一戶自住房地而未申報奢侈稅。

依據財政部規定的自用住宅戶數計算原則,甲出售其名下房屋,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不符,應申報繳納特銷稅。由於甲未自動申報,除需按銷售價格補徵10%奢侈稅外,還要再處一倍罰鍰。

財政部呼籲,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若有類似情形尚未辦理申報者,應儘速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需加計利息補稅,免另處漏稅罰。
【2013/06/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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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農業用地‧免徵奢侈稅
2013/04/16 20:47

◎稅務問答/農業用地‧免徵奢侈稅
【經濟日報╱彰化訊】 2013.04.16 01:20 pm

彰化縣花壇鄉黃先生問:出售農業用地及農舍,是否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本條例第5條第4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故農業用地及其上農舍如經農政機關認定作農業使用,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移轉時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不包括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2013/04/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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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內遷籍‧售自宅才免奢侈稅
2013/04/11 23:41

◎三個月內遷籍‧售自宅才免奢侈稅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13.04.11 10:43 am

財政部昨天公布最新解釋令,民眾若持有2戶沒有營業或出租的「自用住宅」,若於2年內出售其中1戶,必須在出售後的3個月內遷籍到另1間自用住宅,否則將課徵奢侈稅。這項新規定自4月10日起適用,不溯及既往。

民眾出售自用住宅,何時要辦理戶籍遷移才免徵奢侈稅?過去是「灰色地帶」。賦稅署昨天公布解釋令明訂,3個月內要辦妥戶籍遷移登記。

不過,這項解釋令對單身和夫妻的適用不同。依照「奢侈稅條例」規定,夫妻若將個別戶籍登記在2間不同的自用住宅,自完成新房子移轉登記日起算1年內出售其中1間房地,出售後3個月內再遷戶籍至新房子,即免徵奢侈稅。

換言之,夫妻最長可享1年3個月遷戶籍、即免課徵奢侈稅的優惠期限;但單身者只1人,不可能登記2處戶籍,只要出售其中1間自用住宅,3個月內就要遷戶籍到新址,不然就要加徵奢侈稅,被外界質疑是「歧視單身」。

【2013/04/10 聯合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4-15 18:31 回覆:

◎新聞稿》營業人銷售特種勞務,應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例如高爾夫球證),均應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該局說明,依前揭條例規定,特種勞務之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及營業稅額。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由銷售特種勞務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於次月15日前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某高爾夫球場,於1023月出售一張100萬元之高爾夫球證,除應課徵營業稅5萬元外,另應課徵10.5萬元(105萬元×10%)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應於102415日前,向本局板橋分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秋萍   聯絡電話:03-33967891476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5-01 17:39 回覆:

新聞稿》

出售持有2年內未辦竣戶籍登記之自住房地,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否則將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先生來電詢問,其於民國1018月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之「自住房地」,該期間所有權人僅有1自住屋地,未有出租或營業,為何遭國稅局核定補稅並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前揭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上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銷售日前(銷售日當天)辦竣戶籍登記先生、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雖僅有1自住房屋,但銷售日辦竣戶籍登記,該與前揭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不符,遭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房地應特別留意相關法律規定,以免觸法遭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簡志遠

聯絡電話:03-33967891493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5-01 23:16 回覆:

◎奢侈稅課到老百姓‧只得貸款繳  

【聯合報記者李青霖/新竹報導】 2013.05.01 02:37 am   

一位新竹市民買房子出租,在半年內又出售,因持有房舍未滿2年,且非自住,被國稅局依照奢侈稅法標準,課徵15%的奢侈稅,得繳120萬元的稅,「賣屋賺的都不夠繳稅」,抱怨政府課奢侈稅打房,沒打到炒房大戶,卻讓尋常百姓被課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長曾金龍說,會請地政士或房仲業者在接案時,提醒客戶注意,以免得不償失。

 

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今天起跑,新竹市是全省稅入最高的縣市之一,特別是近幾年新竹縣市房地產業興盛,房價高漲,政府課奢侈稅是否增加稅入?大家關心。

 

曾金龍表示,奢侈稅並沒有特別明顯增收現象。有一位市民買了棟房子,出租給房客,又因故在半年內又出售,由於持有房舍未滿2年,且非自住,所以被財政單位盯上,依照奢侈稅法標準,購屋半年即出售,須課售價15%的奢侈稅,結果,這位民眾賣屋價800萬元,得課120萬元的稅,抱怨說:「賣錢所得都沒稅款高」,沒辦法,只得貸款繳稅。

 

曾金龍說,由於法令明確,財稅單位只能依法行政,不過,這案例也提醒國稅局加強宣導,特別提醒地政士及房仲業者,發現類似案例,一定要跟客戶說清楚,以免民眾得不償失。

 

曾金龍表示,新竹市民年收入僅次於台北市,消費力亦強,根據相關數據統計,有不少繳稅大戶,前年就有一大戶繳稅約15億,年收入約在40億元左右,「應該是持有現金股利豐厚的股票」,依個人所得細項中的營利所得課徵。

 

為了便民,國稅局已事先為民眾辦試算,今年符合件數是57千多名,已寄發試算表,如果無誤,只要線上確認或書面確認就完成申報,5月底前完成稅額試算確認回覆者,都可參加抽獎。相關諮詢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查詢。

2013/05/01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