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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子女婚嫁贈與‧節稅好時機
2011/05/20 10:26:30瀏覽4559|回應6|推薦3

 託子女領錢‧防惹稅上身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6.16 09:21 am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昨(15)日表示,父母委託子女幫忙到銀行提領小額現金供使用,不算贈與,也不必課徵贈與稅。 

子女若從父母銀行帳戶中,提領100萬元以上的大額現金,又不能證明資金用途,國稅局仍會對父母課徵贈與稅。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銀行非本人提款,只要單次提領金額超過100元,銀行就會將資料送交國稅局查核。 

北市國稅局調查,某甲的兒子在9629月分兩次從某甲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共計1,000多萬元,但卻沒有申報遺贈稅。 

某甲向國稅局說明,是委託兒子代領,這些錢是用在償還親友借款、家人出國旅遊費用、生活費等,其餘供兒子使用。 

周賢洋表示,某甲遲遲無法提供可以證明上述用途資料,北市國稅局便按移贈稅法規定,核定某甲贈與總額1,000多萬元,贈與稅連補帶罰共計須繳納280萬元。 

周賢洋指出,某甲不服稅局連補帶罰的決議,因此向財政部提出行政救濟,主張父子雙方都沒有贈與、受贈之意,只是委託兒子領款,不應課徵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則主張,當事人間財產移轉,雖是經濟自由行為,予以尊重,但某甲和兒子間確實有財產移轉行為,卻不能提出資料證明這些金錢的流向用途。財政部因此將某甲的訴願駁回。 

國稅局提醒,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間有大額現金互相提領情況,如果是無償移轉,就會涉及贈與稅的課徵,須申報贈與稅;否則等到稅局查獲,將遭到連補帶罰最多罰一倍 2011/06/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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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調頭寸易被課贈與稅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2011.06.29 10:02 am 

吳先生問:多年來我分年贈與,總計匯了1000萬元到小孩名下;但前陣子我臨時有資金調度需求,把這1000萬元拿來「應急」,之後再把錢匯回給小孩。請問這樣會被課贈與稅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吳先生為了資金調度,先借育往年贈與小孩的錢,事後再還給小孩,這樣做將造成過去分年贈與節稅「破功」,依法他會被國稅局要求繳納的78萬元的贈與稅
〔(
1000-220萬)×10%=78萬元〕。 
 

二親等之間的資金往來,原本就是國稅局的重點查稅項目,即使主張是借貸關係,如果當事人提不出借據等證明文件、或是有返還的事實,就會被認定為贈與。 

以吳先生為例,除非當初從小孩的戶頭提領出1000萬元時,父子倆就簽訂借貸契約,並經法院公證;而父親也根據契約規定的條件還錢,這樣被國稅局查到時,才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父子的資金往來的確是借貸、而非贈與。國稅局只要採信,就不會要求補稅。  

很多父母與子女、兄弟間的資金調度,因親人相互借錢大多不會寫借據,甚至不約定利息。問題是,國稅局只要發現二親等間的資金往來,就會推定是贈與,只要同一年贈與金額超過220萬元的免稅額,就會要求贈與人補繳贈與稅。   

尤其是親人的資金往來會留下清楚軌跡,例如匯款、支票等方式,被查到風險相對較高。有人為了規避贈與稅,會先提領現金,再轉存到另一方戶頭,儘管兩個帳戶沒有提款或存款關係,但國稅局只要查到一方的帳戶金額減少、另一方帳戶存款增加,還是會推定為贈與。  

如果親人間借貸不想「惹稅上身」,另一種比較消極的因應之道,就是在國稅局調查前,先把錢還完;否則等到國稅局找上門,雙方又提不出借貸契約,只能乖乖繳稅。

(許祺昌口述,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2011/06/2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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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代人償債課贈與稅  

【中央社台北18日電】 2011.08.18 09:06 pm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今天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別人代償債務,在法律上就算是贈與,必須課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局長陳金鑑表示,類似案件只要當事人補申報即可免罰,也不會要求補繳利息。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果逾期限仍未申報,將依規定處罰。

北市國稅局查獲的案例是1對兄妹,持股相同,需要彌補的股權虧損金額都是1585萬餘元,但妹妹的股東往來帳戶餘額只有200萬元,差額1385萬餘元由哥哥補足。

北市國稅局認為哥哥是為妹妹承擔債務,應課徵贈與稅234萬餘元;但哥哥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墊付差額是借貸關係,不是贈與,而且妹妹在兩年後用同一家公司股份返還墊款。

陳金鑑表示,由於當事人提不出借貸合約,這起案件最後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2011/08/18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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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稅法/生前提領媽媽存款‧難逃遺產稅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整理】 2011.09.07 02:48 am   

小姐問:我母親住院多時,擔心她可能不久於人世,我想先把她銀行帳戶的3000萬元提領出來,以免被課徵遺產稅。請問,這樣做真的能減少遺產稅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莊瑜敏答: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規定,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等資金流動,但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舉借的債務、出售財產的價金或提領的存款,又不能證明款項的用途,則被繼承人的借款、出售財產的價金或提領的存款,還是要課遺產稅。 

稅法這樣規定,主要是考量被繼承人生重病,常理上很難自行處理舉債取得的借款,或出售財產拿到的價金;這些借款或價金,應該由繼承人證明用途,防止繼承人用被繼承人名義舉債或出售財產,藉此隱匿遺產。 

王老太太若重病無法處理事務,你自行從王老太太的帳戶提領3000萬元,未來申報遺產稅時若漏掉這筆錢,又無法提出這筆錢用途的相關證明,國稅局將依法將這3000萬元併入王老太太的遺產總額課稅,除了補稅還會加罰0.8倍。 

也就是說,除了10%300萬元)遺產稅,還得外加240萬罰鍰,連補帶罰總計要交540萬元。 

不過如果你提領錢是為支付母親醫藥費、看護費或相關必要費用,記得保留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單據,以便國稅局查核時,提示相關資料,證明提領存款的資金流向。 

此外,如果被繼承人在非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被國稅局發現提領存款、舉債或出售財產,但繼承人未提供國稅局資料說明資金用途,國稅局會列管續查款項是否匯入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等親屬帳戶。 

若國稅局追查出被繼承人生前提領的款項,是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的財產,將視為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2011/09/0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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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子女婚嫁100萬元內免稅  

【經濟日報臺北訊】 2011.09.07 02:48 am   

臺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
父母在子女嫁娶時贈送多少金錢以內不用繳贈與稅?
 

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答覆: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100萬元以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也就是說子女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子女財物,如不超過100萬元,可免予課徵贈與稅。而這部分贈與,不會計入該贈與行為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內,所以贈與人當年度有其他贈與時,仍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98123以後為220萬元)。至於如何認定贈與行為是屬於父母對子女婚嫁時的贈與,目前稽徵實務上考量民情風俗,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日前後六個月以內贈與,只要贈與人主張都准予認定為子女婚嫁時贈與。 

2011/09/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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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小孩財產跨年贈與把握雙倍額度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2011.09.28 03:01 pm   

先生問:我兒子準備今年底結婚,我和太太想把名下存款贈與給兒子幫他「成家立業」,請問目前贈與的免稅額度有多少?贈與現金或其他財產給小孩,那一種比較省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遺贈稅法規定,每人每年擁有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也就是說,你和太太送給兒子的財產,只要一年不超過440萬元(220+220萬),都可以不用繳交10%的贈與稅。 

另外,如果你兒子準備在12月結婚,你可把握跨年贈與的黃金機會,在今年12月和明年1月使用兩個年度的免稅額度,在短短兩個月的時間內,和太太一起贈與880萬元(440+440萬)都可免繳贈與稅。 

除了每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稅法也允許父母親可利用子女婚嫁前後6個月時間,贈與小孩財產,並享有100萬元的婚嫁贈與免稅額;連同原先的贈與免稅額,額度累計1080萬元(880+200萬)。要注意的是,婚嫁贈與免稅額只限父母給小孩,因此如果是哥哥贈與即將嫁人的妹妹財產,無法享有免稅優惠。 

此外,你的親家也享有相同的免稅額度,因此兩家人加起來,可以給這對新人的免稅金額高達2160萬元(1080+1080萬)。 

不過,贈與財產給小孩,以目前的稅法規定來看,把現金轉換為不動產最「超值」。因為贈與不動產是以「公告現值」計算贈與價值,而公告現值又低於市價,舉例來說,與其給小孩2160萬元去買屋,如果改送不動產,換算下來至少可送一間市價3000萬元的房子給小孩。 

至於新人收到親友的紅包,是否會面臨稅務問題?一般而言,親友包紅包給新人祝福,新人不需因此去申報所得稅;而親友包紅包的金額通常不會太多,國稅局也不會刻意追查親友是否超過年度贈與免稅額。

(許祺昌口述) 2011/09/2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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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贈金「逾320萬」‧父母要課贈與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11.10.13 03:02 pm

水區張小姐問: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應否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各自不超過100萬元,就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舉例如下,夫妻甲、乙君有女兒A君,A君於民國10071日登記結婚,在結婚日前後六個月內,甲君贈與400元給A君,乙君另贈與300元給A君,其中可主張100萬元為嫁妝,而不計入甲、乙兩人100年度之贈與總額,再扣除當年度的免稅額220萬元,而課徵甲君贈與稅8萬元,即(400-100-220×10%=8萬元;乙君之贈與尚在免稅額度內,故無須繳納贈與稅。

2011-10-13/經濟日報/A22/產業焦點稅務法務】

 

婚嫁:
父給320+母給320=640萬,總共有640萬可免稅ㄟ。

若跨年度結婚,還可雙倍ㄟ就是640×2

註:爾後若有相關資訊,會在下列繼續補充遞增上去。~海蒂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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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11:39

問答/贈股涉及產權移轉 須辦理贈與稅申報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14.04.30 03:50 am

朴子市洪先生問:贈與未上市(櫃)股票價值在220萬元免稅額內,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如果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220萬元以下,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因為要辦理股權移轉登記需要免稅證明書,仍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贈與人戶籍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此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第42條規定。故洪先生贈與未上市(櫃)股票,雖贈與價值在免稅額內,因涉及產權移轉登記,仍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2014/04/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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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2 14:23

◎稅務問答/出售部分繼承農地‧可就持分補稅 
【經濟日報╱南投訊】 2013.07.02 10:31 am  
南投信義鄉柯先生問:父親遺留一筆農地,由自己與弟弟各繼承一半持分,因申報遺產稅時主張農業用地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需列管五年,在列管期間內弟弟出售其繼承部分,是否可僅依移轉部分補徵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依規定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業用地,於五年列管期間內,如經繼承人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而部分繼承人移轉其持分,或經全體公同共有之繼承人移轉部分持分,並能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之分管契約供核者,准僅就移轉之持分部分追繳稅款。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有一筆價值200萬元農地,由繼承人乙君及丙君分別繼承該筆農地二分之一持分,丙君於列管期間內出售其繼承部分,並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之分管契約供國稅局查核,准其僅就移轉部分追繳遺產稅,即依該筆農地二分之一持分價額100萬元補徵遺產稅。
【2013/07/02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7-10 11:18 回覆:

◎稅務問答/農地贈與‧五年內移轉要稅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3.07.10 03:01 am  
台中市神岡區王小姐問:其欲將所有之農地(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贈與兩名子女,需繳納多少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依據遺贈稅法第20條規定,將農地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不須課徵贈與稅,但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受贈的農地須繼續作農業使用,不能移轉給別人,才能享受此項免稅優惠。

若在五年列管期間內移轉受贈的農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除了因受贈人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外,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
【2013/07/10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7-19 14:10 回覆:

◎拋棄繼承‧遺產稅扣除恐縮水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07.10 03:01 am  
想拋棄繼承前,應留意遺產稅扣除額是否縮水。高雄國稅局表示,包含配偶等最優先遺產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時,改由次親等親屬繼承的遺產稅扣除額,不會因人數增加而提高。

舉例來說,配偶遺產扣除額445萬元、子女每人45萬元,但都放棄繼承,改由兩名孫子女繼承,雖有兩人,卻只擁有45萬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第一順序為近親等的直系血親,但近親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權的話,則改由次親等直系血親繼承。

國稅局指出,為避免近親藉由拋棄繼承,增加繼承人數來提高扣除額,根據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次親等繼承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的原扣除額為限。

根據財政部函令解釋,遺產繼承配偶扣除額為445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扣除額45萬元,如果未滿20歲者,可依年齡距屆滿20歲的年數,每一年加扣45萬元。例如子女18歲(距離20歲還有2年),扣除額則為135萬元(45萬元+45萬元*2)。

高雄國稅局舉例,某A在今年6月25日過世,繼承人共有配偶B,以及成年子女C、D兩人,而C另有未成年子女E、F等兩人。

假設,只有子女C拋棄繼承,遺產則將由配偶B及子女D分別繼承,這時,遺產稅扣除額合計為490萬元(配偶B為445萬元、子女D為45萬元)。

但假設第一繼承順序的B、C、D三人皆拋棄繼承時,繼承人則為E、F兩人,合計遺產稅扣除額,僅原來限額45萬元(C拋棄繼承前的原扣除額)不會增加,民眾申請拋棄繼承前應謹慎考量。
【2013/07/10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7-19 14:12 回覆:

◎贈股子女‧股利認定有時差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07.08 10:39 am  
股東會旺季過後,開始進入上市櫃除權息高峰期。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如果把名下持有的公司股票贈與子女,當年度分配到的股利所得認定,將隨著父母贈與、過戶的時間點,在除權、除息基準日的前後有所不同,如果未能在基準日前完成,仍歸入父母當年所得。

南區國稅局說明,父母如果將個人名下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企業發布的除權除息基準日前,贈與並過戶給子女,並已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之後子女持受贈股票所領到的分配股利,就屬於子女個人所得。

反過來說,如果父母未能及時捐贈,導致在除權除息基準日後,才正式贈與並過戶股票給子女,則當年度的股利所得仍屬於父母所有。

南區國稅局官員並舉例,趙先生持有甲公司股票,而甲公司在2013年5月1日召開當年度股東會,會中通過決議,每股將發放現金股利5元,並訂定除權除息基準日為6月15日。

而趙先生在5月20日,將名下持有甲公司股票10萬股,贈與過戶給女兒,甲公司依股東名冊配發現金股利後,趙女獲配營利所得50萬元,則應該依所得稅法申報當年度的綜所稅。

反過來說,趙先生如果是在6月16日以後,才把手上的股票,贈與並過戶給趙女,當年度的分配股利,所得額還是必須歸入趙先生所有。
【2013/07/08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7-24 11:39 回覆:

◎存款20萬以下‧繼承提領免附稅局證明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即時報導】 2013.07.22 08:27 pm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去世後,於金融機構、郵局的存款,繼承人在辦理存款繼承移轉或提領時,餘額在20萬元以下的話,可免檢附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但該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遺產稅。

2013/07/22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7-24 11:40 回覆:

◎繼承遺產分割‧不課贈與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7.23 08:53 am   

財政部表示,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的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不過,若有個別繼承人以本身固有財產先行墊繳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分割遺產時,未先要求償還其先行墊繳款項,也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時,此時,繼承人等同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債務共同償還的義務,此時,即需依其因繼承導致自身財產減少的部分,核課贈與稅。

 

財政部說,民法應繼分的規定,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果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多的遺產,民法並未加以限制。

 

因此,財政部指出,繼承人取得遺產的多寡,無須與其應繼分比較,自然也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的問題。

 

財政部舉例,甲乙丙兄妹三人協議分割遺產,甲分得500萬元,乙丙各分得200萬元,此時並無繼承人相互贈與的問題;但若是乙代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500萬元,乙既未因繼承增加財產,反而自身財產減少300萬元,且乙亦未向甲、丙求償,等同乙免除甲、丙應就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共同償還的義務,乙減少的300萬元,即視同對甲、丙的贈與。

 

財政部提醒繼承人,若有先行墊繳遺產稅或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時,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款項後再行分割,以免因誤解稅法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2013/07/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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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7 22:03

◎稅務問答/遺產不論多寡‧都應辦理申報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3.06.27 11:02 am  
新莊區杜小姐問: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所留的遺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惟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841611225號函規定,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繼承人於辦理該項存款之繼承移轉或提領時,該項存款餘額在新台幣20萬以下者,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但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2013/06/27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29 10:05 回覆:

◎稅務問答/代子清償房貸‧視同贈與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2.11.29 03:00 am    

新店區先生問:其長子於前年貸款300萬元購買房屋,今年因任職公司倒閉而失業,無力償還貸款本息,先生若替長子償還全部房貸,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所免除或承擔的債務,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先生代長子償還全部銀行貸款時,應辦理贈與稅申報。特別提醒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如果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2012/11/29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27 22:04 回覆:

◎稅務問答/生前兩年贈與併入遺產課稅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3.06.27 11:02 am
嘉義市陳先生問:其父於2012年1月25日贈與土地500平方公尺給他,該土地於2012年8月23日被政府重劃並徵收300平方公尺且發放補償費600萬元,不幸其父於2013年3月15日死亡,他應如何申報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之財產?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之繼承人,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土地,如果因為土地重劃以致於贈與時的面積和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面積不一樣,應該以死亡時的面積為準。其中面積減少的部分,政府如果有發放補償費,也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故本件陳子應申報陳父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之財產計土地200平方公尺應以陳父死亡時的地號、面積及公告現值為準,及補償費60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
【2013/06/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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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1 18:57

◎未成年人以受贈款置產‧應保留證明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3.06.21 12:39 pm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興建、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時,如不能確實證明係以歷年受贈款項購置,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該局日前發現轄內甫成年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以千萬元購置房屋,因其年紀尚輕,並無資力,經深入追查資金來源,甲君主張係法定代理人乙君歷年於免稅額度內之贈與,因在免稅額度內並未逐年申報贈與稅,惟甲君無法提出完整資金文件,證明購屋資金來源為法定代理人乙君歷年贈與之款項,稽徵機關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課徵乙君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人以受贈資金購置財產,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文件,證明資金來源確係其所有,以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遭稽徵機關核課贈與稅。
【2013/06/21 聯合晚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26 14:30 回覆:

◎贈與未成年子女‧應保留文件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06.26 03:00 am 
父母為協助子女置產購買房屋土地、股票,會利用年度免稅額度,逐年捐贈節稅,但國稅局指出,未成年子女即使分年捐贈,若未保存歷年的資金捐贈證明,沒有足夠財力證明提供稽徵機關查核,監護人仍會被課10%贈與稅。

根據遺贈稅法第22條規定,不論贈與對象及贈與次數的多寡,每人每年有免稅額220萬元,超過的捐贈金額部分,須課徵10%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依遺贈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沒有足夠行為能力的人所購置的財產,將被視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贈與,除非可以證明支付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

因此,南區國稅局表示,未成年子女如興建、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如果沒辦法證明資金來源,是經過父母歷年贈與金額所購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近日前發現轄內有一名剛成年的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1年以千萬元購置房屋,因年齡與財力不相符,深入追查資金來源後,甲君主張是經由法定代理人乙君,歷年來在220萬元免稅額度內逐年贈與,因為在免稅額度內,並未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甲君雖提出主張,卻無法提供完整資金文件,證明購屋資金來源屬於歷年贈與款項,稽徵機關仍認定屬於贈與行為,課徵乙君贈與稅。
【2013/06/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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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9 05:41

◎子女婚嫁贈與‧節稅好時機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3.06.14 02:21 pm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父母常會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的規定逐年辦理贈與給子女,以達到移轉財產及節稅的目的。該局提醒準新人的父母們,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金額在100萬元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擴大節稅的效果。

該局指出,父母除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可贈與結婚子女100萬元,免課贈與稅。舉例說明,假設女兒102年結婚時,父母親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女兒,除可主張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女兒婚嫁所贈與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父母親的贈與淨額各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表示,無論子女在歲末或年初結婚,只要在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親均可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與辦理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如申報時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則予列管,俟登記後補附)及贈與財產價值證明等文件,供主管稽徵機關審認,倘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稽徵機關洽詢。
【2013/06/14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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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出嫁後‧仍有繼承權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2013/05/23
集集鎮丁先生問:嫁出去的女兒有沒有繼承權?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嫁出去的女兒屬上述條文中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除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繼承權喪失情事外,對其父母之遺產均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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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19 05:44 回覆:

婚嫁:
父給320+母給320=640萬,總共有640萬可免稅ㄟ。

若跨年度結婚,還可雙倍ㄟ,就是640×2=1,280〈指單方新娘或新郎〉

 

那新娘1,280+新郎那邊1,280=2,560萬耶!

雙倍耶!太棒了! 笑

記得~前提:一定要跨年度結婚,才有喲!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19 05:43 回覆:

◎稅務問答/子女婚嫁贈與,百萬內免課稅
【經濟日報╱台中訊】 2013.06.03 10:38 am

台中市趙小姐詢問:結婚時,父母所贈與之財物要不要課徵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父母每年除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例如兒子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兒子,除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婚嫁所贈與之財物,因此父母之贈與淨額各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該所說明,婚嫁贈與時點認定,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六個月內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贈與。

父母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主張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的相關事實證明。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

【2013/06/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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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9 05:33

◎稅務問答/分期繳遺產稅‧逾期加計利息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6.19 04:06 am  
臺中市霧峰區沈小姐問:如未依限分期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國稅局將如何處理?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納稅義務人對於經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除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外,仍會依前述規定加計利息。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2013/06/19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6-19 05:48 回覆:

◎問答/名下農地過戶姪子‧須課徵10%贈與稅 
【經濟日報╱嘉義訊】 2013.06.11 10:00 am  
朴子市陳先生問:最近想要將名下一筆農地贈與姪子,該筆農地公告現值為300萬元,可否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

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答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可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即將農地贈與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者,該筆農地才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受贈人自受贈日起五年內不得移轉該筆農地、且要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將追繳贈與稅。故陳先生將農地贈與姪子,該筆農地公告現值300萬元需計入贈與總額,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如全年度贈與淨額為80萬元,以稅率10%計算應納贈與稅額為8萬元。
【2013/06/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