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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人權法治化 法院為最終裁判
2015/04/27 10:39:30瀏覽55|回應0|推薦0

「賦稅人權」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學者專家認為有稅法專業人才進入法院,以協助、彌補法官財稅專業的不足,並避免稅捐機關藉「另為適法處分」的名義,讓已經被判無效的稅單借屍還魂,使人民陷入「不死稅單」的惡性循環。

台灣應成立專責財稅法院,一來是因為專業性,再者就是很多法律見解統一,可以避免行政法院變成是行政機關的附庸問題。但我國要成立專責財稅法院將面臨的問題,第一個除了經費的編制外,要須要制定財稅法院組織法,還要釐清行政法院是否有存在的必要,目前稅務案件在行政法院裡面幾乎佔超過一半。第二個馬上面臨問題的就是法官的養成,目前這一種專業法官的養成制度沒有改變的話,會造成一個結果,就是把這些法官養成是一個專業偏見的怪獸。

法官的觀念要改變,要清楚「司法是為人民而存在」,而非為了豐沛國家財政而存在。他建議,先把目前的鑑定制度去好好去強化,因為唯有這種方式才能讓法官不會被行政機關牽著走,第二個如果說真的要成立這樣的專業法庭或法院,應該考慮把真正的專家引進來,來評議法官的恣意與專斷。

導致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在稅法裡面都無法分立,問題在於「為了增加國家的財庫稅收。」但是沒有進入法治化,所以沒有租稅公平,也沒有量能課稅原則。權力不分立,立法權沒有辦法獨立伸張,因為行政權大於立法權;行政權也不依法行政;司法權又受到行政權的拘束,因此人民處於危險,國家處於危險,權力機關處於危險。

司法權沒有做最終判決(Final Decision),司法權即使做了決定,稅單可以退回去稅捐機關重新再開,譬如母稅單被撤銷,可是還是會有子稅單,子稅單被撤銷,還有孫稅單,還有玄孫稅單,所以叫做萬年稅單。

法治性的一體性,就是所謂法律應該互相尊重,要改變「官權至上」、「民權至下」的統治思維,建立清晰的證據法規則。尤其是在證據清楚的狀態,還可以袒護沒有證據的一造,就一個法治國家以證據為核心的裁判,真的是匪夷所思。

遠自德國來訪的德國聯邦稅務法院院長Prof. Mellinghoff,分享德國聯邦財稅法院除了在法律爭議中擔任最終審的角色,還負有確保人民權利保障的角色,此外還須維護法安定性、法和平性以及實現更廣層面的稅捐正義。

歐美的法院,即在捍衛人民權利,是對抗欺負人民的行政機關的維護者,為法治國家的代表,正義的裁判。但我們的行政法院,仍停留在舊認知系統,甚至還與行政機關,形同攣生體,或儼然是下屬單位,自我矮化。司法應該是民主的象徵,而不是權力者的捍衛機器。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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