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偷裝GPS追蹤小王 2徵信業者判刑定讞
2013/09/19 20:23:42瀏覽178|回應0|推薦0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30917/260432/1/

偷裝GPS追蹤小王 2徵信業者判刑定讞




2013年09月17日19:01

【劉昌松╱台北報導】國華徵信公司台中分公司邱姓副總、許姓業務經理前年受託調查1件外遇案時,偷偷在疑似「小王」的車上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竊錄他人行蹤隱私,最高法院依妨害秘密罪各判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邱、許2人是在2010年底接到一名男性委託,要徵信社幫忙查他的老婆是否外遇,業者在初步調查後,懷疑黃姓男子是小王,為掌握確實證據,找人在黃男的車上安裝利用行動電話門號發射訊號的定位器,然後在辦公室上網追蹤、竊錄黃男車子的行蹤。

二審認為,邱、許2人不尊重他人的隱私,任意竊錄他人非公開的行蹤,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定讞。


贊助商連結







看新聞找法條:
何謂「妨害秘密罪」?

===========================================

判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被關3個月or 繳罰金9萬,二選一   
 

刑法 315-1 (竊視竊聽竊錄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 41   1項(易科罰金)(得改以罰金)
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EX:被判刑3個月(90x1000 = 9)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h5439420&aid=8603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