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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9 20:23:20瀏覽346|回應0|推薦0 | |
公務人員退休金撫卹金請求權時效 銓敘部:依特別規定為 5 年 法源編輯室/ 2013-09-09 依據銓敘部102年9月5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083號函的說明,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7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2條的規定,是對於公務人員申請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或其遺族申請撫慰金、撫卹金等請求權時效的特別規定。所以,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有關這些請求權時效,在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的請求權,請求權人如果是行政機關時,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請求權人如果是人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等的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2條規定,請領撫卹金的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銓敘部表示,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是普通法,所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7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2條規定應該優先適用。而為了避免退休、資遣、離卸職人員或請領撫慰金、撫卹金的遺族產生誤解,導致權益受到影響,所以要確實轉達各人事機構,並讓請領的人可以瞭解。退休金的給與種類,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分為三種。而公務人員有公務人員撫卹法第3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時,就給與遺族撫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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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