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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 委託律師提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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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30911/257262/1/

2013年09月11日16:22

劉志原/台北報導】立法院長王金平中午被國民黨考紀會撤銷黨籍後,下午3時30分左右,王已委託律師邱太三,派員到台北地院遞狀提出假處分,要求國民黨將撤銷黨籍的處分,暫緩送至中選會,此外也同步提出「確認黨籍存在」民事訴訟




看新聞找法條:何謂「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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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制度,是為確保債權人之民事訴訟結果能獲實現為目的之權宜制度。

保全執行包括『假扣押執行』與『假處分執行』而言,其分類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可分為
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三種,茲分別敘述如下:

假扣押:在本案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假扣押執行。

假處分:在本案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或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進而聲請假處分執行。


(一)假扣押係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的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之裁定,並且根據該裁定來執行,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例如:先將債務人之財產予以查封,以避免債務人隱匿或脫產

假扣押的「假」字,並非真假中「假」字的意思,其實假扣押一詞來自日本,應解為暫時的意思。所以假扣押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並且禁止其處分之意。聲請假扣押主要是因為藉由民事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如:聲請發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等)至確定時,往往曠日廢時,讓債務人有脫產的機會。

所以,假扣押的功用就是為了避免債務人財產現狀的變更,而禁止其處分財產,以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以期能受相當清償或滿足其請求而言。


民事訴訟法 522   (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債權人金錢請求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 523   (假扣押之限制)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民事訴訟法 526   (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釋明)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二)假處分係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請求以外之強制執行,或於爭執的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法院得依照債權人的聲請,以裁定強制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處分之保全程序』,例如:為了保全因買賣將來所可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在請求移轉登記的訴訟還未確定以前,可以先就該房屋所有權,聲請法院為禁止債務人處分的假處分裁定,以避免債務人在訴訟進行中,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簡言之,假處分是指因應暫時狀況的一種處分,而情況已經發生危害,所以法院得以假處分來保全危害所產生的損失

假處分裁定,可分為「一般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前者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恐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就各個物之給付,為必要之處分。後者則是指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請求定暫時狀態,以防止權利義務之現狀變更。此二種假處分裁定,因其性質不同,故其強制執行程序亦有所不同。

例如:因買賣不動產契約發生爭執時,債權人欲就其不動產移轉請求權聲請假處分,禁止債務人將不動產為處分行為。例如: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在專利權被侵害而聲請假處分,可禁止債務人發賣與專利權有關的貨物或其他類似行為。例如:在婚姻事件程序,夫妻間就子女的監護已生爭執,也可為子女的利益,聲請法院命夫或妻暫行監護子女。

 
民事訴訟法 532    (假處分之要件與限制)
債權人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 538 1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民事訴訟法 538-1  1  (定暫時狀態之緊急處分)
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日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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