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13/09/11 20:52:47瀏覽806|回應0|推薦0 |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30911/257262/1/ 2013年09月11日16:22 劉志原/台北報導】立法院長王金平中午被國民黨考紀會撤銷黨籍後,下午3時30分左右,王已委託律師邱太三,派員到台北地院遞狀提出假處分,要求國民黨將撤銷黨籍的處分,暫緩送至中選會,此外也同步提出「確認黨籍存在」民事訴訟。 看新聞找法條:何謂「保全制度」? =========================================== 保全制度,是為確保債權人之民事訴訟結果能獲實現為目的之權宜制度。 假扣押:在本案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假扣押執行。 假扣押的「假」字,並非真假中「假」字的意思,其實假扣押一詞來自日本,應解為暫時的意思。所以假扣押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並且禁止其處分之意。聲請假扣押主要是因為藉由民事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如:聲請發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等)至確定時,往往曠日廢時,讓債務人有脫產的機會。 所以,假扣押的功用就是為了避免債務人財產現狀的變更,而禁止其處分財產,以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以期能受相當清償或滿足其請求而言。 (二)假處分:係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請求以外之強制執行,或於爭執的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法院得依照債權人的聲請,以裁定強制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處分之保全程序』,例如:為了保全因買賣將來所可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在請求移轉登記的訴訟還未確定以前,可以先就該房屋所有權,聲請法院為禁止債務人處分的假處分裁定,以避免債務人在訴訟進行中,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簡言之,假處分是指因應暫時狀況的一種處分,而情況已經發生危害,所以法院得以假處分來保全危害所產生的損失。 假處分裁定,可分為「一般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前者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恐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就各個物之給付,為必要之處分。後者則是指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請求定暫時狀態,以防止權利義務之現狀變更。此二種假處分裁定,因其性質不同,故其強制執行程序亦有所不同。 例如:因買賣不動產契約發生爭執時,債權人欲就其不動產移轉請求權聲請假處分,禁止債務人將不動產為處分行為。例如: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在專利權被侵害而聲請假處分,可禁止債務人發賣與專利權有關的貨物或其他類似行為。例如:在婚姻事件程序,夫妻間就子女的監護已生爭執,也可為子女的利益,聲請法院命夫或妻暫行監護子女。 民事訴訟法 538 條 第1項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
|
|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