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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法律信箱:
房屋借名登記 出名者無所有權
2013年09月11日
讀者小蓉問:
40年前舅舅婚姻出問題因而離婚,舅舅擔心贍養費問題,所以買房子不敢登記在自己和小孩名下,把房子登記在我母親名下,過了數十年,現在舅舅想移轉產權,卻因增值稅而退卻,至於我母親又不想把一生一次的機會讓出,請問有什麼方法能解決呢?
律師謝岳龍答:
讀者母親的問題,在法律上叫做「借名登記」者,這是當事人雙方約定好,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及處分,他方則同意針對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的契約,此一法律關係的成立,側重在借名者與出名者雙方的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一樣。
讀者提到,舅舅因離婚贍養費問題,而將房屋登記在讀者母親名下,舅舅與母親間確已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母親雖是該房屋登記的名義人,但房屋所有權仍屬舅舅,母親假使因房屋登記在其名下,而誤會所有權屬她所有,不願將房屋返還過戶登記給舅舅,法律上有可能成立《刑法》的背信及侵占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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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找法條:何謂「背信罪、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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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42 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他人處理事務:
無論基於法令所規定者,或當事人間的契約,或本於善意的無因管理…等…均非不可。
違背其任務:有逾越常態事務處理準則的不當行為,均足當之。
EX:銀行放款部經理,明知抵押擔保物之價值不足,竟逾越比例准允超額放款。
EX:消極妨害本人利益之不作為,如任租金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
刑法335 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36 條 (公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38 條 (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