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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兒少故意犯罪 刑期加重1/2
2013/09/17 20:31:56瀏覽2430|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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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小學堂:對兒少故意犯罪 刑期加重1/2



2013年09月17日


國家為保護少年及兒童,避免成年人利用心智不成熟的兒童、少年犯罪,或對他們犯罪,影響戕害心靈,因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一起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對未成年人性交易已有特別規定刑責時,就無須再加重二分之一。

另為避免當受害人是兒童、少年,而父母卻不提告,甚至父母本身是加害人的情形,《兒少權益法》第112條也授權主管機關可獨立提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12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6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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