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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林百里9千萬 女秘書共84罪判6年
2013年09月27日17:26
【孫友廉/台北報導】廣達董事長林百里的前女祕書徐可君,2006年起,與丈夫林昭文一起狂買愛馬仕名牌包、名錶、鑽石等奢侈品,再將購物發票冒充成林百里的支出報公帳,5年內侵吞公款9000萬元,新北地院下午依84個偽造私文書罪,共判徐女6年,可易科罰金216萬元,林昭文則依61個偽造文書罪,共判刑4年,可易科罰金144萬元。
看新聞找法條:何謂「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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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1 條 第1項、第8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EX:A罪+B罪+C罪…等數個得易科罰金的罪,共判6年 (30x12)x6x1000元=216萬
EX:A罪+B罪+C罪…等數個得易科罰金的罪,共判4年 (30x12)x4x1000元=14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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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62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62
數個得易科罰金之刑,因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於超過6個月時,仍應有得易科罰金的機會。
解釋爭點:
刑法第41條第2項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定執行刑逾6月不得易科之規定違憲?
解釋要旨:
94年2月2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以下簡稱修正條文)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時,不得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規定部分,牴觸憲法第23條,並與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