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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林百里9千萬 女秘書共84罪共判6年 得易科罰金! =..=
2013/09/28 22:43:25瀏覽238|回應0|推薦0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30927/265662/applesearch/

詐林百里9千萬 女秘書共84罪判6年



2013年09月27日17:26


【孫友廉/台北報導】廣達董事長林百里的前女祕書徐可君,2006年起,與丈夫林昭文一起狂買愛馬仕名牌包、名錶、鑽石等奢侈品,再將購物發票冒充成林百里的支出報公帳,5年內侵吞公款9000萬元,新北地院下午依84個偽造私文書罪,共判徐女6年,可易科罰金216萬元林昭文則依61個偽造文書罪,共判刑4年,可易科罰金144萬元 







看新聞找法條:何謂「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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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1   18
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EXA+B+C等數個得易科罰金的罪,共判6  (30x12)x6x1000=216
 

EXA+B+C等數個得易科罰金的罪,共判4  (30x12)x4x10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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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662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62

數個得易科罰金之刑,因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於超過6個月時,仍應有得易科罰金的機會



解釋爭點

刑法第41條第2項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定執行刑逾6月不得易科之規定違憲?

 

解釋要旨:

9422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以下簡稱修正條文)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時,不得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規定部分,牴觸憲法第23條,並與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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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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