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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專利權保護
2013/11/05 22:23:36瀏覽513|回應0|推薦0


何謂「專利」?

http://www.tunhwa.com.tw/patent/patent_01.html 

當我們發明或創作出一種新的物品或方法,而這種新的物品或方法是可以被重複實施生產或製造,也就是可供產業上利用時,為了保護專有權益,應向政府(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的規定,給予申請人在一定期間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或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專利之種類各國規定並不相同。
 


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分類發明、新型及設計三種,其分列如下:

  1. 發明:凡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得申請發明專利。
     
  2. 新型: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得申請新型。
     
  3. 設計:凡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專利權保護


黃于珊律師 / 2013/10/11
http://news.networkmagazine.com.tw/topic-2/viewpoint/2013/10/11



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定義

依智慧局於102年所公佈之設計專利審查基準,第3篇第9章「圖像設計」之說明可知,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是指一種藉由電子、電腦或其它資訊產品產生,並透過該產品之顯示裝置所顯現的虛擬圖形介面

 

電腦圖像:是指單一且可供點擊操作或指示狀態訊息之電腦圖像單元,例如,通話鍵圖像或電量狀態圖像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則可由數個電腦圖像單元及其背景所構成之整體畫面,例如,功能選單、通知視窗、網頁畫面或遊戲畫面

其它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例如,電腦桌布、螢幕保護程式畫面、開機畫面或電玩角色

 

以圖像設計申請專利,除了依靜態之圖形提出申請外,亦得以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提出申請(changeable graphic image design)所謂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係指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在使用過程上,該設計之外觀能產生多種變化,例如該圖像設計於游標經過或於點擊後會產生不同變化之外觀(圖一);又例如一圖像設計於使用時會產生連續動態變化之外觀(圖二)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

依該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設計專利說明書,包含設計名稱、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等事項。

 

設計名稱:申請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應記載為「何物品之圖像」或「何物品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例如設計名稱得記載為「螢幕之圖像」、「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顯示螢幕之操作選單」或「顯示面板之視窗畫面」等,以取得較廣泛之保護,而無須就各類電子資訊產品分案申請。

物品用途:圖像設計之物品用途係用以輔助說明該圖像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的使用或功能等敘述,例如記載為「本設計所應用之物品,係專指可供提款、查詢及轉帳等功能之自動櫃員機」


設計說明:圖像設計之設計說明主要係就該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外觀特點加以說明,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藉此幫助了解該設計之外觀。另外,申請圖像設計之圖式通常必須按照部分設計之揭露方式,因此設計說明必須敘明圖式中「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以便明確區隔申請設計之「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又若以具外觀之圖像設計申請設計專利,則應於設計說明中敘明其變化順序。



此外,依該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申請圖像設計之圖式必須備具足夠之視圖,且圖式中各視圖符合明確之揭露方式,以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了解該圖像設計的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圖式應備具之視圖:圖像設計所「主張設計之部分」通常為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前方之平面圖形,因此得僅以前視圖或平面圖呈現,而省略其它視圖;惟若該圖像設計因其本身之特性或配合物品之特殊形態,無法僅以前視圖或平面圖來充分揭露該設計時,則仍應具備立體圖或其他視圖,以符合可據以實現之揭露要件。

圖式之揭露方式:以圖像設計申請專利,其圖式通常必須按照部分設計之表示方式,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來呈現「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例如,以實線表示主張設計之圖像,以虛線等斷線方式表示其所應用之物品,或以半透明填色表示照片中變化其所應用之物品。由於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於實際使用時,使用者通常得於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上將其自由拖曳位置或放大、縮小尺寸,因此若申請圖像設計所要請求保護之設計特徵並不包含其與環境間之位置、大小或分布關係者,該圖式應以虛線或其它斷線繪製該圖像之邊界線,以表示其所應用之「物品『之部分』」;且必須於設計說明載明該虛線(或其它斷線)係表示所應用「物品『之部分』」,其所主張之內容不包含該圖像與環境間之位置、大小及分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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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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