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11/05 22:23:36瀏覽513|回應0|推薦0 | |
何謂「專利」? 當我們發明或創作出一種新的物品或方法,而這種新的物品或方法是可以被重複實施生產或製造,也就是可供產業上利用時,為了保護專有權益,應向政府(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的規定,給予申請人在一定期間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或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專利之種類各國規定並不相同。
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定義 電腦圖像:是指單一且可供點擊操作或指示狀態訊息之電腦圖像單元,例如,通話鍵圖像或電量狀態圖像…等; 以圖像設計申請專利,除了依靜態之圖形提出申請外,亦得以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提出申請(changeable graphic image design)。所謂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係指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在使用過程上,該設計之外觀能產生多種變化,例如該圖像設計於游標經過或於點擊後會產生不同變化之外觀(圖一);又例如一圖像設計於使用時會產生連續動態變化之外觀(圖二)。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 設計名稱:申請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應記載為「何物品之圖像」或「何物品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例如設計名稱得記載為「螢幕之圖像」、「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顯示螢幕之操作選單」或「顯示面板之視窗畫面」等,以取得較廣泛之保護,而無須就各類電子資訊產品分案申請。 物品用途:圖像設計之物品用途係用以輔助說明該圖像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的使用或功能等敘述,例如記載為「本設計所應用之物品,係專指可供提款、查詢及轉帳等功能之自動櫃員機」。
圖式應備具之視圖:圖像設計所「主張設計之部分」通常為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前方之平面圖形,因此得僅以前視圖或平面圖呈現,而省略其它視圖;惟若該圖像設計因其本身之特性或配合物品之特殊形態,無法僅以前視圖或平面圖來充分揭露該設計時,則仍應具備立體圖或其他視圖,以符合可據以實現之揭露要件。 圖式之揭露方式:以圖像設計申請專利,其圖式通常必須按照部分設計之表示方式,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來呈現「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例如,以實線表示主張設計之圖像,以虛線等斷線方式表示其所應用之物品,或以半透明填色表示照片中變化其所應用之物品。由於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於實際使用時,使用者通常得於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上將其自由拖曳位置或放大、縮小尺寸,因此若申請圖像設計所要請求保護之設計特徵並不包含其與環境間之位置、大小或分布關係者,該圖式應以虛線或其它斷線繪製該圖像之邊界線,以表示其所應用之「物品『之部分』」;且必須於設計說明載明該虛線(或其它斷線)係表示所應用「物品『之部分』」,其所主張之內容不包含該圖像與環境間之位置、大小及分布關係。 贊助商連結 |
|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