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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妳去死」逆子判還屋
分產到手 翻臉辱母「去撞大台的」
2013年09月27日
【孫友廉╱新北報導】喪偶老婦朱蔡甜前年六月,將新北市中和景平路的五金行交給次子朱寶興經營,並將該屋部分產權贈與次子。但她日前提告撤銷贈與,指次子常罵她三字經、拿椅子丟她,年初更揮舞大鐮刀嗆:「媽妳去死好了!」趕她離家。長子出庭提出弟辱母的錄音,並說弟弟當天有揮舞鐮刀,弟辯稱「媽妳去死」是口頭禪。法官昨判弟敗訴、贈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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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找法條:何謂「贈與&贈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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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06 條 (贈與之意義) 單務、無償、契約、債權行為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x單獨、雙務、共同行為
民法規定有下列情事者,得撤銷贈與:
民法408 條 (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民法412 條 (附負擔之贈與)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民法416 條 (贈與人之撤銷權)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