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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9/10 20:16:21瀏覽132|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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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檢察總長黃世銘今天亮出法院核發監聽票,強調只監聽立委柯建銘,沒監聽立法院長王金平,「一切合法」、「經得起檢驗」。 關說案引發外界疑慮,黃世銘沉寂3天後,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他說,6日的記者會及近日外界批評,他都想出面親自說明,是同仁勸他不要,但昨天晚上國內最大在野黨召開記者會,批評特偵組辦案違法,經他思考之後,決定今天出面說明。 黃世銘首先對外界批評違法監聽一事表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在民國96年間修法後,與世界各先進民主法治國家都是一樣,檢方要偵查犯罪,必須要取得公正第三人,也就是法官許可。這次查獲國內有史以來司法界最大的關說醜聞,特偵組對立法委員柯建銘監聽,是取得台北地方法院核發的監聽票,他當場亮出監聽票。 看新聞找法條:何謂「監聽票之核發」?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5 條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十一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檢察官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二小時。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核復。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前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至少作成一次以上之報告書,說明監聽行為之進行情形,以及有無繼續執行監聽之需要。法官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由心證判斷後,發現有不應繼續執行監聽之情狀時,應撤銷原核發之 通訊監察書。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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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