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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丈夫種 少婦產女丟防火巷緩起訴
2013/08/22 21:38:08瀏覽71|回應0|推薦0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0821/246174

不是丈夫種 少婦產女丟防火巷緩起訴

2013年08月21日15:38



【郭芷余/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名少婦去年六月早上在住家廁所產女,因女嬰是與前男友所生,她怕被丈夫發現,便把全身赤裸的女嬰丟在屋後防火巷就離開。這名棄嬰一直曝曬在陽光下,直到下午5時被不知情的少婦公公發現報警,警方上門盤查找到少婦,將她依遺棄罪送辦

高雄地檢署偵查後認為這名母親身處社會弱勢,工作、經濟情況不佳,因資訊不足,不知如何尋求社會支援,又考量她另有2名孩子要養,犯後知所悔悟,將她處分緩起訴,緩起訴期間1年,義務勞務40小時,並參加法治教育1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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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找法條:何謂
「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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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93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本罪的該當行為應以積極之遺棄為限,若只是消極離去不救則不構成本罪

,例如 發現有不認識的人倒在路邊,你自行離去不救護,並不構成本罪。

稱為「無義務」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無依法令(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子女有保護之義務…)或契約(例:養老院之人員對於照顧之老人有保護之義務…)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責任

 

更多說明在聯晟法網: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123&txtgp=&groupkd=0



刑法第 294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母親對於子女於法律上負有扶養之義務,剛出生之嬰兒根本無自救之能力,而將其丟棄於屋後防火巷,已構成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倘嬰兒因此發生死亡結果或重傷之結果,則另處以較重之同條第二項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加重結果。

 

更多說明在聯晟法網: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124&txtgp=&groupkd=0

 

刑法第 295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之遺棄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何謂「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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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不是緩刑,緩刑是法院的判決(暫緩執行)
緩刑請參考:http://classic-blog.udn.com/h5439420/8197263


緩刑:法院的判決,暫緩2年以上5年以下)執行

緩起訴:檢察官暫緩1年以上3年以下)起訴


緩起訴是檢察官在起訴前,考量種種的原因,暫緩起訴


緩起訴制度的立法意旨,主要是對初犯輕罪又有彌補誠意的犯罪者有自新的機會,讓他們有機會補償他對社會或被害人造成的損失,不致留下前科紀錄

 

更多說明在聯晟法網: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408

 

 

刑事訴訟法 253-1   1
被告所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 253-2   1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EX:參加法治教育1)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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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h5439420&aid=821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