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817/35226940
賣春養家遭劈腿 台婦怒殺日籍夫
在日囚10年 假釋回國又被訴
2013年08月17日
【鄧玉瑩╱台中報導】女子陳素貞35年前嫁到日本,因丈夫無業,陳女先與人簽「情婦契約」當小三賺家用,最後淪落開酒吧賣春養家,12年前她無法忍受老公不工作還外遇養小三,憤怒之餘,與中國籍男員工合謀用酒瓶、啞鈴等打死老公,棄屍路邊,被日本裁判所判刑10年確定,去年假釋出獄返台後。昨再被台中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
律師鄭伊鈞表示,依《刑法》規定,國人在境外若觸犯《刑法》中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重罪,只要被台灣司法單位得知,返台仍須面臨追訴,除非該行為依行為地法律不處罰。若國人已在當地服刑,返國後則可視情況減免刑責。
鄭伊鈞另指出,於內亂、外患、海盜、毒品(吸食除外)或偽造文書、貨幣、有價證券等行為危害重大,不論行為人國籍為何,國際間均要求制裁,就算境外犯罪也須受《刑法》處罰。另外,公務員境外犯瀆職、脫逃、侵占、偽造文書等罪,回國後也須面對法律制裁。
「外國裁判」之效力?
===========================================
刑法 9 條 (外國裁判之效力)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
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X免其罪
EX:外國裁判-若從我國的立場來看,只能算是一種[事實狀態]並不具備法律效力。犯罪行為人就算已經接受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判決無論有罪、無罪,回到我國領域時,政府還是有權力對犯罪行為人重新加以審判、處罰。至於是否免其刑之執行及免執行之比例範圍為何,則仍由我國法官自由裁量。
我國刑法原則上採[屬地主義],兼採[屬人主義]
刑法 3 條 (屬地主義兼採國旗主義)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國旗主義)
EX:無論任何罪、外國人or本國人or無國籍…
原則上只要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皆有本國刑法之適用
刑法 4 條 (隔地犯-屬地主義)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EX:身處國外的詐騙集團份子,透過國際越洋電話…
詐騙國內被害人的財產,其犯罪行為地在國外,犯罪結果地國內
刑法 6 條 (屬人主義 à 針對我國公務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6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瀆、脫、偽、占
刑法 7 條 (屬人主義 à 針對我國一般人民)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第5條+第六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所謂屬人主義,是指本國刑法對於本國國民在國外犯罪者,仍可適用。
EX:我國公務員在國外犯-瀆、脫、偽、占
EX:我國國民在國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重罪。除非犯罪地之法律不罰
刑法 5 條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