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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102年5月8日修正、增訂條文
2013/08/16 22:52:24瀏覽129|回應0|推薦0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A0010100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99年12月8號制定公佈;101年6月1日施行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增訂條文
修正 2、6、7、9 條 à 自102年5月10施行
增訂 19-1 條 à 103年1月1日施行
 

第 2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

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

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

第 6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法官。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第 7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第 9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第 19-1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於經費不足時,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之。


前項之補助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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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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