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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1 20:22:14瀏覽88|回應0|推薦0 | |
新 聞: 來源:中時電子報 2013年05月27日 判決指出,林婦去年十月間,在三重中正北路擺攤時,遭執行擴大路潔勤務的三重警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姓員警攔查,陳要求林婦出示身分證,林卻推擠、拉扯警方企圖離開現場,被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並遭檢方起訴。 審理時,陳員出庭作證表示,當時林不僅沒出示證件,也沒報出完整姓名,他無法查證身分,才會依職權要把她帶回派出所調查身分,林雖表面說會配合,實際卻企圖逃離現場,他上前阻擋,林卻出手拉扯、推擠,還大聲喧譁,他請求支援,才順利把她帶回派出所。 林女強調,她願配合警方取締,只是她急著趕去工作,才想先離開,卻被警方拉住,其他警察還把她團團圍住,可能是在爭論過程中,不慎觸碰員警,她沒有妨害公務的意思。 法院勘驗警方蒐證畫面,認為所謂的身體推擠,是林婦想從陳員身旁縫隙竄離遭阻擋,才會造成兩人推擠;拉扯部分,是陳員拉著林婦衣袖,林婦想掙脫,認為林婦未主動攻擊,屬消極抵抗,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強暴脅迫」。 法院表示,公務員執行職務依法應予保護,但要人民須完全遵守與配合,不得有任何反抗、掙扎,甚至干擾都不行,如此無限上綱,與民主法治社會視人民為國家主體的理念相違背。 法律教室: 本例中林姓婦人在警方執行「路潔勤務」時以推擠、拉扯警方等方式不配合警方之執行並企圖離開現場,林姓婦人之作為雖屬消極抵抗未達使人不可抗拒的情形,雖不致構成刑法上之「妨害公務罪」,然林婦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雖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惟仍得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妨害公務罪」。 執行公務之人員對於消極抵抗而手無寸鐵,處於劣勢之民眾是應依比例原則執行其職務,但民眾消極抵抗仍會造成公務執行困難,妨害公共政策之進度。惟若能在執法時事先告知並進行溝通相關權利義務,減少民眾的反感,並加以輔導,相信更能有效推行政令使人民都能心悅臣服,減少彼此間的磨擦。
轉貼於:聯晟法網 2013年6月17日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Kd=1701&Ftype=detail&Gid=8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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