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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小學堂:非常上訴 不會加重刑期
2013年08月28日
律師蔡明和表示,法院判決確定後,若發現該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依《刑事訴訟法》441條規定,檢察總長可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該權限專屬總長所有,被害人或被告只能向總長聲請,請總長代為提出。
原則上,非常上訴是為被告利益所設計的一種規定,因此若確定判決的結果或理由,對被告不利,最高法院會將原判決撤銷重新判決或發回二審更審,但若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讓被告「賺到」,例如原可能判死刑卻輕判無期徒刑時,最高法院只會撤銷判決理由,不會改判被告死刑。
看新聞找法條:何謂「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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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通常簡稱檢察總長。
法院組織法 66 條 第8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官)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何謂「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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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
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第441條至第448條、軍事審判法第226條。
下文引用於:聯晟法網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700
非常上訴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
非常上訴應以刑事確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裁定為對象,而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條件。
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認為刑事確定判決審判違背法令,得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各級地院檢察署檢察官,如發現確定判決有違法情事,應提出意見書,連同案卷及證物送請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收到上訴書不經言詞辯論,以非常上訴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予以調查審理後判決。
非常上訴可分為駁回及撤銷兩種。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如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則應將原判決違背法令部份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份撤銷,或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或就該案另行判決
軍審法 226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但案件係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確定者,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之。
刑訴 441 條 (非常上訴的原因及提起權人)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所謂「違背法令」,則不論違背的是屬實體法或程序法,均屬本條所謂的「違背法令」,但必須是顯然違背法律明文所定者,若是該確定判決所引用司法院對法令解釋嗣候變更,或所引用的最高法院判例見解嗣後變更,均不得以「違背法令」為由,據以提起非常上訴。(18非84、23年9月10日總會決議)
X 司法院對法令解釋嗣候變更 X 最高法院判例見解嗣後變更
刑訴 446 條 (非常上訴無理由之判決)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訴 447 條 (非常上訴有理由之判決)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刑訴 448 條 (非常上訴判決之效力)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非常上訴之主要目的在於統一法令之解釋,同時兼顧被告之利益,因此其判決效力亦分為兩種,即原則上其效力不及於被告(僅具有理論的效力),例外在原判決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及前條第2之情形時,非常上訴判決效力始於被告。
EX:
若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讓被告「賺到」(有利於被告),例如原可能判死刑卻輕判無期徒刑時,最高法院只會撤銷判決理由,不會改判被告死刑。(原則上效力不及於被告)
若原確定判決因其違背法令而致不利於被告,因非常上訴亦兼有保護被告之作用,故此時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而該改判後之效力則及於被告,即具有「現實」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