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ppt.cc/68hF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830/35258245/
【呂志明 ╱台北報導】爭議不斷的前黑澀會美眉成員薔薔,今年五月遭男友楊承雋指控賣毒,還拿摻有K他命的香菸讓他吸食,楊男另出示五顆MDMA(搖頭丸)以及三包K他命,指稱是女友賣給他的。台北地檢署昨偵結,認定楊男因與薔薔吵架,負氣到警局報案誣陷,因此將薔薔處分不起訴,楊男涉嫌誣告部分,另案偵辦。
男友到案大翻供
這起毒品案北檢收案後傳喚楊承雋到案,不料楊男大翻供,證稱毒品是他的,並非女友提供。
至於女友拿摻有K他命的香菸讓他吸食的指控也是虛構,楊男說,會這樣做都是因當天與女友吵架,女友負氣離開讓他找不到,他一氣之下才會拿毒品到警局報案。
檢警深入追查後發現,的確沒證據證明薔薔販毒給楊承雋,將薔薔處分不起訴。至於楊男涉犯誣告罪部分,已另分案偵辦。
看新聞找法條:何謂「誣告罪」?
===========================================
刑法第 169 條 (有指定他人之誣告罪)不能易科罰金,判了就要去關的!!!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行為人如果在主觀上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在客觀上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或違法事實,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在客觀上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法定刑亦同。
刑法第 41 條 第1項(易科罰金)(得改以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 170 條 (加重誣告罪)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 尊 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 171 條 (未指定他人之誣告罪)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刑法第 172 條 (偽證、誣告自白減免) 必減輕或免除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