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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男師毒誘同志嘿咻 遭重判13年
2013/09/04 21:32:11瀏覽187|回應0|推薦0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30903/252902/applesearch/


2013年09月03日12:21

【張欽/台北報導】北市某國小馮姓男老師前年得知感染愛滋病後,為報復其他同志,在MSN以暱稱「煙大屌熟男」,提供K他命引誘男同志嘿咻,還屢辦雜交趴,警方前往馮男家中搜索時,還發現他正好帶男網友回家嘿咻,馮男不爽還與警方發生衝突。檢警當時查出與他發生性關係的多達百餘男同志,但只有13人提告。
 
台北地院審理後僅認定馮男與11被害人有染,今早依後天免疫症候群防治條例》轉讓毒品妨害公務等罪,重判馮男13年,全案可再上訴。馮男因在觀察勒戒,僅委託律師到法院聽判,律師得知馮男重判13年後,表示一定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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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找法條:何謂「愛滋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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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原名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962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2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21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看新聞找法條:何謂「轉讓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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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2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8 條  (轉讓:無償讓與或贈送給予)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看新聞找法條:何謂「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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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135 第一項及第二項 (妨害公務罪 屬於刑罰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社會秩序維護法 85   (妨害公務之處罰)   屬於行政罰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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