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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拉扯害小王摔死 人夫判刑8月定讞
2013/08/19 21:06:41瀏覽110|回應0|推薦0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30819/244920/2/



2013年08月19日12:14

【劉昌松/台北報導】台北何姓男子去年3月與張姓同事的妻子租屋偷情,張男跟蹤發現後,破門進房抓姦,並不斷追打何男,何男企圖爬到窗戶外面,沒想到張男持續與何男拉扯,致何男重心不穩,從4樓窗台失足墜樓死亡,新北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張男徒刑8月,張男不服上訴,被高院駁回定讞

張男辯稱是當時看著何男想跳樓的樣子,所以還和到場的家人一起勸阻何男,沒有人去跟他拉扯,但因當時趕到1樓處理的警員目擊2人在窗戶旁有拉扯情形,法院因此認定張男持續拉扯,是導致何男摔死的原因之一,觸犯過失致死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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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找法條:何謂「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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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4 條   (無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無認識)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有認識)

刑法第 276    (過失致死罪業務過失致死罪)   X 過失未遂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二千元以下罰金(過失致死罪)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業務過失致死罪)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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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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