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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關於「都市更新」──老將漢寶德先生的高見
2012/05/27 09:28:43瀏覽1156|回應12|推薦52

對於都市更新問題,實在不能忽視‧‧‧

在過去的衝突中,泥人實在整理不出自認為足夠的道理;因而,只能掛著,懸著心‧‧.‧

很高興,今天讀到此文;向我可敬的網友們推薦‧‧‧

作者是東海大學前建築系主任

泥土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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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更新 比都更實在

  • 2012-05-27 01:09    中國時報     【漢寶德】

 台北市士林文林苑王家拆屋的風波,過了一段時日,政府也表示要在短時間內檢討都市更新條例。下一步怎麼做呢?大家應該心平氣和地思考一下都更的問題。

 幾年前,乍聽政府在推動都市更新,頗感訝異。台灣有實施都更必要嗎?

 我在六○年代曾服務於波士頓的再發展局,對美國的都更略有所知。二次大戰後的美國,產生了都市衰退問題。因為小汽車成為中產市民的交通工具,促使他們向市郊的獨棟住宅區移動,遺棄了市中心附近的公寓,擁入了大批貧民進住。這就出現了貧民窟的問題。都市衰退是指低收入或無工作的民眾,無力維護居住環境品質,青少年問題也隨之而生,成為不安全的區域。為此,市政府不能不採取若干行動,以恢復市區的生機。

 以我的了解,台灣的都市並沒有這種情形。我們的都市確實有些髒亂,違章建築隨處可見,但都市的生命力是強盛的;市中心附近的地價不斷上揚,房價不斷上漲。我們的環境品質不佳是市民生活品味不足所致。當然,市區內確實也有些高齡的建築,但在三十年前建成的公寓,只要施工正常,在安全上並無問題。並不是都更的理由。

 那麼台灣都市環境髒亂,居位單元較小的問題要不要解決,又怎麼解決呢?嚴格說來,只要都市的生命力不減,這個問題政府是沒有必要插手的。市區的房價高,雖然老舊些,他們不願離開,不是不能,而是不願,政府何必管此閒事?這表示市民安於目前的生活方式。如果政府覺得有幫助他們改善環境的責任,不妨來一個建築更新計畫。在國家富裕之後,新市區的嶄新面貌,也許會引起老市區居民的興趣,有了改善居住環境的願望。這時候政府應做的不是都市更新,而是訂定獎勵辦法,鼓勵老市區的居民自動設法提升建築品質,拆除再建也好,外表整容也好,都可以在都市計畫的架構之內完成。

 都市更新與我所說的建築更新有何不同?差別在規模,在執行的方法。都市更新至少是以都市街廓的規模為單位,這就牽扯到很多公共建設的問題,當然也必須得到相當多住戶的同意,涉及到的經費龐大,由誰來籌措?做這件事是政府自找的麻煩。由於計畫規模大,不得不把大型建設公司引進來,在公權力幫助下完成。這就構成合法的官、商合作的計畫。

 如果是小規模的建築更新,則以一棟建築為單位,或鄰近建築合作為之,一切是看住戶的意見,由住戶主導。政府的獎勵,如容積率,可以交換小型建設公司的幫助。這樣做不會破壞原有的社區結構,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只是逐漸提升居住水準,刷新都市面貌。持之以恒,也許可以把台灣的大城市變成世界級的居住環境。

 都市大規模的更新是很難成功的。美國早期的更新,很幼稚的稱為「貧民窟消除」,受到社會人士的批評,才改稱為都市更新,仍然被指太過形式主義,後來才改稱與都市計畫作用相近的「再發展」計劃。即使如此,涉及社會公義的問題仍極難擺平。好心為貧民建國民住宅,破壞了都市紋理,仍被指為高密度貧民窟,甚至有非拆除不可的情形。社會問題用建築解決是不可能的。

 台灣的都更計劃,由於以建設公司營利動機為發動力,圈定更新範圍時,並沒有真正考慮到都市的機能與公共利益。因此一旦有不願搬遷的釘子戶,很難以法理來說服。如果要修改都更條例,如果不願縮小更新單位的規模,就要回歸立法宗旨,以都市全體市民的利益為目標。如果都市計畫單位無法提出再開發的公共價值,就沒有通過計畫來強制執行的法理基礎。(作者為建築學者

最新的消息

都更條例新法定罰則 建物全拆才能預售

  • 2012-06-14 18:02
  • 新聞速報
  • 【中廣新聞/戎華儀】

內政部今天(十四號)召開記者會宣布完成部版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包括七大修法重點。雖然內政部強調修法並非針對文林苑個案,不過從修法內容看來確實像是衝著文林苑而來,不過內政部表示修法不溯及既往,文林苑的爭議還是只能按照現有的規定處理。

台北市「文林苑」都更案引發軒然大波,內政部十四號召開記者會公布內政部版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七大修法方向。

新修正的規定刪除了現有條文中,實施都更的建商可以請主管機關徵收不同意都更戶的房屋和土地的規定,這也是文林苑案爭議中被部分專家認為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居住權的條款。

另一個則是規定,都更區域的房屋一定要全數拆除,建商才能預售,如果違法拆屋,將處新建房屋銷售金額三成的罰鍰,而且是按次處罰,拆一次就罰一次。

內政部長李鴻源:『沒有把所有人權力變更實施的都市更新案,須要在建築物全數拆除後,才可以辦理預售。違法這個原則的話,我們可以處以百分之三十的罰鍰,這是在我們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七條裡面規定的。』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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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潭釣客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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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畏浮雲遮望眼
2012/05/30 15:35

願......泥土兄......

時出諍言......震聾發聵......

泥土‧‧‧郭譽孚(h1234567am) 於 2012-06-01 06:47 回覆:

釣客兄

好久不見,謝謝您的鼓勵;

確實很多事情,要弄清楚頗複雜的來龍去脈,才比較能判斷;

漢教授用親身經歷的方式,把整個發展過程交代得很清楚,真頗難得的。

對比於一般純由素樸的理念批判而來的主張,似乎更為踏實些。

希望多元化的社會論述,真能因此而更趨於理性,在理性論辯中獲得進步。

泥土敬白


山下阿哥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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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高見!
2012/05/27 21:26

我也是   今早收藏了這篇文章。

是有看法的。

阿哥感恩 。


泥土‧‧‧郭譽孚(h1234567am) 於 2012-05-29 23:19 回覆:

這也是泥人一直很看重歷史的理由

許多頗為讓人困惑的事,如果放回到他最初所屬的歷史脈絡中間,就不是那麼突兀了。

像這件事,希望大家能用這樣的方式來共同學習。

不要只是得意或者失意而已。

泥人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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